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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及梧州落戶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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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桂政發〔2010〕80號)和《梧州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梧政辦發〔2011〕134號)的要求,進一步開展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特別是2013年11月以來,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積極籌備,多次召開協調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并達成了共識。目前,我市已具備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條件,結合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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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于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有序實現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區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15〕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總體要求

根據國務院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的戶籍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調整我市戶口遷移政策,實施差別化戶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鎮化建設,大力推進北部灣經濟區戶籍同城化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實現城市建成區人口達到100萬~120萬。

二、 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本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 進一步放寬進城落戶政策

在本市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國家法律法規。

1.戶籍登記改革工作。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時間要求:7月30日前。

主要職責:一是調整我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將戶口劃分為“農業與非農業”性質的戶籍信息,統一改為“居民戶口”。二是按照自治區公安廳的要求,更改戶口簿信息,在公民原持有的戶口簿“戶別”欄上加蓋“家庭戶”或“集體戶”條形印章。三是標識辨別原戶口性質的標記。在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未制定出臺的過渡期管理階段,為了讓各個職能部門在執法和服務工作能分辨原來居民的戶口性質,標識辨別標記進行妥善管理,即在原農業人口戶口簿個人信息頁上,“職業”欄打印內容為 “糧農”,在戶口簿第二頁蓋上“原戶口性質為農業”的條形印章,并在上面加蓋公安戶籍公章。

2.制定相關配套機制。

責任單位:各成員單位。

時間要求:12月31日前。

主要職責: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維護轉戶居民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保障農村房屋、土地、教育、計生、衛生、社保、民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1)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機制。

①將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的購買和租賃適度向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村居民傾斜;逐步改善穩定就業農村居民、新畢業農村籍大中專生、新退役農村籍士兵等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居住條件,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居民購置普通商品房。

②加大市、縣城鎮規劃區內轉戶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設力度。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并比照廉租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等相關優惠政策。

(2)逐步完善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城鎮道路交通、給水排水、郵政通信、環境保護和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務、社區服務功能,提高城鎮承載能力,滿足城鎮新增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鎮健康有序發展。

(3)逐步完善土地流轉機制。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員遷入設區城市市區和全家或部分成員遷入縣(市)城區、小城鎮落戶的,應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依法流轉承包地。對從農村遷入城鎮落戶的,保留其農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自愿放棄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鎮購房入戶的農民,可由本人向所在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并簽訂有關協議,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和土地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4)逐步完善教育保障機制。

準確把握城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人口及中小學在校生規模變化狀況,統籌考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鄉學校的數量和規模,使之與城鄉總體發展規模、人口結構相適應,與未來發展思路和發展規劃相適應。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和資助體系,保障轉戶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5)逐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

①進入城鎮落戶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上年度繳納合作醫療費用后應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應待遇。

②加快制定醫療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能逐步實現醫療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6)逐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①進入城鎮落戶人員就業后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個人分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②加快制定養老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能逐步實現養老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7)逐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保障機制。

按照城市功能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運行保障機制,逐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基礎設施和設備配置,保障轉戶居民及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城鎮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衛生服務。

(8)逐步完善就業保障機制。

①加大農民工就業培訓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網絡,落實培訓補貼、職業鑒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小額貸款等政策,拓寬就業渠道。

②對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強化職業指導,搭建大中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對接平臺,引導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業園區、中小企業等實現穩定就業。

③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農民工和其他轉戶居民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扶持,幫助其通過創業實現就業。

(9)逐步完善社會救助機制。

進入城鎮落戶人員符合當地低保救助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低保范圍。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城鎮低保對象,納入城鎮醫療救助范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加強城市社會救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市擴容后社區服務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要。

(10)逐步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政策。

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切實穩定低生育水平,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促進人口合理分布,逐漸形成統籌解決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人口政策體系。

(四)過渡管理期內執行的政策。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登記制度后,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優撫工作、退伍安置、醫療衛生、保險、城鎮就業、征地拆遷補償、計劃生育及子女就學、招工等方面的問題,各有關部門在對應的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臺前,仍按現行的政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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