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生登記
第十四條 新生兒出生后,其監護人或戶主應在1個月內申報出生登記。申報登記時年滿1周歲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新生兒戶口登記,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隨另一方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可以在新生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女士官新生兒也可以在女士官駐地登記戶口。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
(一)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新生兒系非婚生育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出生登記。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在申報出生登記時已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的,按前款婚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其監護人憑申領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出生登記。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新生兒,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出生登記。
公安派出所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可疑的,應當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真偽鑒定。對因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可憑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者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二)在國外出生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新生兒: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子女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三)在香港、澳門出生的新生兒: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四)在臺灣出生的新生兒: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供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
新生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新生兒民族成份申請書。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對沒有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的,也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出生登記,再按有關規定通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七條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有關登記項目應按照以下要求填寫:
(一)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因特殊情況不隨父姓或母姓而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3、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
(二)民族:填寫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三)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一般可填寫至日,雙胞胎或多胞胎嬰兒的出生日期應分別填寫至時、分。
(四)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出生地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五)性別:填寫“男”或“女”。
(六)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七)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八)住址:填寫本戶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城鎮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標準地名+門(樓)牌號+門(樓)詳址;農村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村+門(樓)詳址,鄉(鎮)轄區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xx 鄉(鎮)xx 街(路、巷、胡同、里弄)xx 號”填寫。
第十八條 受理、審批機關及工作時限
新生兒隨父或隨母申報出生登記,且手續齊全的,在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結。因特殊情況,新生兒不能隨父或隨母落戶的,須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