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戶口遷移登記規定》來了!
取消外省戶籍人員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2年”的落戶條件, 將城鎮地區內的投靠范圍擴大到四代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將專業技術人才范圍放寬至具備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
9月22日,《衢州市戶口遷移登記規定》正式向社會發布并實施。《衢州市戶口遷移登記暫行規定》(衢政辦發〔2017〕70 號)同時廢止。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次《規定》主要修改調整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放寬省外人員落戶條件。
為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戶籍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放開、放寬城鎮落戶條件,大力推進已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取消人員來源地不同的落戶條件差異,將《暫行規定》中涉及 外省戶籍人員落戶時需滿足“參加城鎮社會保險2年”條件予以取消。
二、放寬親屬投靠落戶范圍。
為體現落戶政策的民生關懷,進一步將 城鎮地區內的投靠范圍擴大到四代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允許在直系親屬所有的房屋產權內落戶,將《暫行規定》中涉及此內容的原條款刪除后,直接適用《省戶規》 第五十四條規定。
三、放寬人才落戶范圍。
為吸引更多人才來我市創業生活,將人才范圍從 原高層次人才放寬至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及留學歸國人員; 將專業技術人才范圍放寬至具備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
四、調整穩定住所條件范圍。
為落實租賃住房落戶政策,規范政府租賃用房使用,根據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并軌運行政策要求,將廉租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取消《暫行規定》中對“廉租房”一詞的使用。
五、修改戶口登記中的城鎮定義。
為實現與全省其他地市的戶口遷移政策統一,根據《省戶規》就城鎮地區的定義,將《暫行規定》中原“城鎮”的定義內容進行調整。
《衢州市戶口遷移登記規定》全文如下↓↓↓
衢州市戶口遷移登記規定
為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9〕70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對戶口遷移審批和戶籍服務事項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 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糧、藍印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
二、 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在城鎮落戶:
(一)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員;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員;
(三)租賃出租房屋(指經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員。
按第(三)項租賃出租房屋申請落戶的,應在落戶地城鎮范圍內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
三、 在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但有合法穩定就業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在城鎮落戶: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調入、錄用的人員;
(二)被本市企業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 三)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的人員。
四、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在城鎮落戶:
(一)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
( 二)初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人員。
五、被 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以在當地城鎮申請落戶。
六、符合上述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規定申請落戶的,遷移人員應當在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鎮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親友戶內落戶,或者在就業單位、社區集體戶內落戶。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無生活來源的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隨同遷移落戶。
七、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 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縣(市、區)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鄉鎮或社區集體戶。
八、大中專院校新生和畢業生、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歸正人員、華僑回國定居、港澳臺人員的遷移落戶,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辦理。
九、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十、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由戶主或遷移人向本市任一公安戶籍窗口或通過網上辦事平臺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與戶口遷移相關的證明材料。對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無需另行提交。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且不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事項,應當當場辦理;對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事項,主要申報材料齊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可先予受理,申報人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補齊材料;對不符合條件或主要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十一、公安機關負責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做好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管理、學歷認定(包括留學歸國人員)、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界定、職稱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人才認定等相關工作。
十二、各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調整完善本地戶口遷移規定。
十三、本規定所稱城鎮,是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方。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衢州市戶口遷移登記暫行規定》(衢政辦發〔2017〕70 號)同時廢止。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