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丹政發【2017】55號)文件精神,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結合孟煒副市長提出的“七字”工作要求,本著為民、便民和利企的工作理念,丹東市公安局出臺了非戶籍人口來我市落戶的七項舉措。
1、凡在我市城區就業居住和舉家遷移的農業人口滿2年以上可憑居住證落戶;2、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
3、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
4、農村籍退役士兵可回原籍落戶或憑居住證在市區的親屬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落戶;
5、取消租賃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需連續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時限要求,取消投資落戶提供1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的限制;
6、取消人才引進需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參加1年以上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限制;
7、凡在我市購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申請戶口遷入的,可憑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證明和入戶手續等材料辦理戶口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