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辦理新生兒戶口需要什么材料及辦理時間規定
一、辦理條件
1、新生嬰兒可按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申報戶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歸父親撫養的證明。
3、父(母)親戶口遷入本市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不能在本市申報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
2、結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
3、出生醫學證明;
4、父(母)一方戶口不在本市,出生嬰兒跨一整年要在廈門申報出生的,還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的證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戶籍窗口當場辦理,屬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報出生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調查核實的,派出所在5個工作日內核準。
新生兒上落口具體流程:
1、為寶寶取好名字。
2、去出生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所需證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出院費用清單原件。
3、去戶籍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領取入戶申請表——填好,派出所會提供一張紙條,上面列了所需證件。
4、去居委會辦理入戶核實程序。
(1)去單位開好入戶證明及計劃生育協議書(一般由行政部門出具,需提供生產醫院出具的出院單原件,復印后單位存檔)。
(2)帶好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出生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居委會核實后,會寫上“核實無誤,準予入戶”并蓋居委會公章,然后告訴你要去上級部門——街道辦事處。
5、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準備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出生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復印件,出示居委會證明及公安局入戶申請表——計生辦核實無誤(符合政策)——核發準予入戶證明。
6、回到轄區派出所,正式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準備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出生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常辦理。
公安派出所【申辦手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
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后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
(2)嬰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3)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