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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及北京落戶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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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目錄為總則、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指標解釋、失信責任、附則。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核查、復查、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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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北京市積分落戶工作,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實施工作的組織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工作統籌協調。

市委宣傳部、首都文明委、市總工會、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負責本市積分落戶指標審核、手續辦理等工作。

各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積分指標的現場審核及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二章 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核查、復查、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四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第五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申請人應在用人單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在系統注冊通過后,登錄系統填報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并經用人單位在系統內審核確認后提交。在申報階段內,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可以修改。

第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提交的主要積分指標信息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系統自動生成初核結果,申請人可登錄系統查看。

第七條 對部分指標信息不能通過數據交換比對核查的,需現場審核書面材料。應由用人單位在復查階段持單位介紹信及個人授權委托書,向區指定部門提交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

(一)合法穩定住所指標中,需證明夫妻關系的,應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納稅指標中,需證明企業納稅情況的,應提交申請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人對合法穩定住所指標自有住所信息、創新創業指標獎項信息、榮譽表彰指標榮譽稱號信息的初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登錄系統提出一次復查申請。用人單位在系統內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查申請進行確認,并應在復查階段持單位介紹信,向區指定部門提交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現場審核和積分復查可在復查階段同時進行。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研究提出年度落戶分值,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達到年度落戶分值的人員名單將在市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內容: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名稱、積分分值。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人力社保局實名書面舉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舉報情況進行查證,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申請人可憑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資格確認單》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人及用人單位可登錄系統查看本人最終積分情況。

第十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應在落戶辦理階段向區指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三)需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隨遷子女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及戶籍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憑證。

檔案審核按相關規定辦理,有檔案人員提交進京后存檔機構開具的同意接收函,無檔案人員應出具無檔案誠信聲明(模板見附1)。上述材料經區指定部門審核無誤后報市人力社保局核準,經審查發現問題的,取消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經市人力社保局核準通過后,可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函件按有關規定辦理調檔及落戶手續。落戶后應依法注銷《北京市居住證》。

可以辦理落戶手續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的自管公房,簽訂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雖無合法產權住房,但申請人單位有集體戶口的,可在單位集體戶內落戶。

當年取得積分落戶資格,因尚未在京確定落戶地址等原因暫時無法辦理落戶的,資格予以保留。

第三章 指標解釋

第十二條 資格條件解釋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核實依據。

第十三條 積分指標解釋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各類用人單位就業,且實際就業地在北京市內。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算,具體年限從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請人在京正常累計繳納最多的險種月數除以12計算,不包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的補繳月數。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該指標涉及住所的規劃用途均應為住宅類,且自有住所、單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單位宿舍的產權應屬單位所有。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單位宿舍、租賃住所的連續居住年限,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2017年1月1日(含)以后的在京租賃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準。

連續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1分積;連續居住本人及配偶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0.5分積。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一時間自有住所、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不重復計算積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并優先計算自有住所積分。

(三)教育背景指標: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及國外學歷學位。以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進行教育背景指標積分申請時,應兼具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職住區域指標:2017年1月1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累計12個月按滿1年確定積分,不足12個月不積分。

就業地以申請人所在單位社會保險繳費的行政區域判斷。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就業地在城六區。居住地轉移情況以申請人自有住所所在的行政區域判斷。

(五)創新創業指標:

1.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2)

2.在科技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及入駐企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等投資或就業的申請人,應在年度積分落戶申報時限內,在市科委創新創業人才積分落戶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并提供申報指標電子版憑證,確保與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該項指標填報信息一致。(具體標準見附2)

(六)納稅指標:

1.近3年連續納稅:指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在京納稅。

2.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指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須每月按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補繳稅款無效。

3.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企業已繳納的稅金包括國稅、地稅兩部分(僅指根據相關稅種稅目在國、地稅繳納的稅款),以申請人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出資比例,認繳的出資額以工商部門備案內容為依據。不包括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4.涉稅違法行為

(1)對于個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適用減分情形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被本市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包括被稽查部門實施罰款,以及被征管部門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等處罰);申請積分落戶時仍欠繳稅款及滯納金的。

(2)對于單位納稅人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適用減分情形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納稅人被本市國稅機關認定存在虛開發票、偷稅等違法違章行為,或納稅人因惡意或大額欠稅被列為阻止出境人員的。

(七)年齡指標:年齡申報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準。不超過45周歲的積分指標計算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月1日。

(八)榮譽表彰指標: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3)

(九)守法記錄指標: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是指以本市公安機關為行為主體,對各類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次數以2017年1月1日起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市公安局記錄為準。

第十四條 除專門明確的截止時間外,本章中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教育背景指標、職住區域指標、創新創業指標、榮譽表彰指標的計算均截止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確保所填報指標信息真實準確,并共同對填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后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注銷,并遷回調京前戶籍所在地。對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后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的不良信息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記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在落戶手續辦理前,發現申請人曾因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的,終止其積分落戶辦理程序,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應予取消。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應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后,未完成的工作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發揮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以下簡稱引進畢業生)工作人才儲備作用,營造開放、規范、有效的畢業生選拔培養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北京生源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是指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培養方式為非定向,在校期間未與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錄用、聘用)關系(在校或休學期間自主創業除外),按時畢業并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非北京常住戶口應屆畢業生。

第三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按照控制數量、提升質量、優化結構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多元評價,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構成的引進畢業生工作三級管理體系,依據職責分工,實行當年引進、次年落戶。

(一)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引進畢業生政策并組織實施,對各主管單位、用人單位開展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主管單位按照本市引進畢業生政策及要求,制定本系統(地區)引進畢業生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評價制度,對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市引進畢業生政策及條件辦理引進,對引進的畢業生進行管理,加強培養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與成長環境。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以下渠道,申請辦理引進畢業生:

(一)市級黨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本單位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一級企業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二)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本區人力社保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三)非公有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單位,以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登記注冊地與納稅地不一致的,經納稅地的區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過納稅地的區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第二章 指標管理

第六條 采取指標數量的方式控制引進畢業生總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總量規模,結合全市重大規劃落實、重大項目建設、畢業生總體情況等,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

第七條 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

(二)服務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鼓勵創新創業;

(三)保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城市運行等公共服務領域基本需求;

(四)支持郊區、艱苦行業、基層一線發展;

(五)參考當年需求及往年引進畢業生培養使用情況。

第八條 主管單位應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聚焦核心功能和發展需要,嚴格執行《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制定完善本系統(地區)用人單位準入條件,建立健全引進畢業生指標分配辦法。各區人力社保局應圍繞區域功能定位,對用人單位行業類別、發展前景、依法經營、稅收貢獻(含國稅)、吸納就業、培養使用畢業生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科學合理分配指標。

第九條 本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大學生村官(選調生)、退役大學生士兵、特崗計劃鄉村教師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辦理引進的畢業生,實行計劃單列,不占引進指標。

第三章 引進條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滿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和單位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一條 本市高精尖產業用人單位、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市屬高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引進的優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進指標。

第十二條 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引進:

(一)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

(二)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轉讓、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創業企業屬于高精尖、文化創意等本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

第十三條 引進畢業生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學歷。引進當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5周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27周歲。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引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0周歲。

第十四條 文化、體育系統和郊區用人單位可適當引進本科畢業生。引進當年本科畢業生一般不超過24周歲,畢業院校為北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京外地區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其中:

(一)市屬文藝院團編劇、導演、演員、舞臺技術崗位可引進經教育部批準能夠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

(二)市屬體育專業運動隊運動員和教練員崗位可引進全國性專業體育院校本科畢業生;

(三)郊區中小學教師崗位可引進省級師范類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

(四)郊區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相關單位醫、藥、護、技崗位可引進省級醫學類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

第十五條 引進畢業生所學專業應符合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或轉型發展需要,與崗位匹配度較高。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不占引進指標:

(一)父母為北京支邊人員,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

(二)父母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

(三)上學期間,父母雙方均已調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第四章 辦理流程

第十七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辦理流程分為調查需求、分配指標、申報公示、審核落戶四個階段。

(一)調查需求

上年 11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匯總分析主管單位報送的畢業生需求。

(二)分配指標

當年2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向主管單位分配指標數量。

(三)申報公示

1.當年3月至9月,用人單位通過“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向主管單位提交畢業生信息,報送有關材料。

2.主管單位對報送信息和材料審核無誤后,經畢業生本人同意,通過官網公示擬引進畢業生的姓名、年齡、畢業院校、學歷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單位的監督電話和聯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反應的問題,主管單位應及時核查處理。

3.經公示無異議或不影響引進的,主管單位通過管理系統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畢業生信息。市人力社保局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的,主管單位持《XX 年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表》(3份)換取《接收函》;審批不通過的,停止辦理引進。

(四)審核落戶

1.畢業生報到后,用人單位通過管理系統報送畢業生的畢業證書編號、學位證書編號等信息,主管單位審核后,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2.次年1月至12月,主管單位通過管理系統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落戶申請。市人力社保局對畢業生學歷、學位、就業報到、培養方式和繳納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報戶口介紹信》;審核不通過的,撤銷《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

3.主管單位持相關材料到公安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 畢業生落戶完成后,用人單位將《XX 年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表》存入畢業生個人檔案。

主管單位按照年度整理引進畢業生工作資料,及時歸檔,做到全程記實、內容完整、目錄清晰、方便查詢。歸檔材料包括:

(一)引進畢業生工作各類規范性文件、請示、批復、報告;

(二)引進畢業生工作重要事項的集體決策記錄、紀要、決定(決議);

(三)《XX年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表》、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專項引進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擬引進畢業生公示證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五章 決策程序

第十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將年度指標分配、指標調劑、年終執行情況等列入重點事項,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二十條 主管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系統(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決策程序,確保決策過程層級分明、權責統一、公平規范、記錄完整。各區人力社保局和其他有條件的主管單位應將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準入條件、指標分配等事項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二十一條 主管單位在引進畢業生工作中有特別重大項目用人需要、特殊人才需求的,區人力社保局應在報請區政府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書面申請;其他主管單位應以本單位名義,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書面申請。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實行“誰引進誰負責,誰用人誰負責”的監督管理責任機制。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規范引進程序,優化辦理流程,防控廉政風險,實現全程留痕、記實完整、終身可追溯,確保引進工作責任層層壓實。

第二十三條 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引進畢業生工作的管理,統籌做好引進畢業生工作計劃,發揮工作效能;應重點跟蹤檢查畢業生培養使用情況;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風險點,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應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把好選人關,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應與畢業生依法建立勞動(錄用、聘用)關系,約定服務期限,履行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繳納社保等責任和義務;應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讓畢業生了解單位發展和運行等情況,保持引進畢業生隊伍穩定。

第二十五條 畢業生應做到誠實守信,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嚴禁弄虛作假;對自身的擇業行為負責,踏實工作,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落實引進畢業生政策、審核報送材料、培養使用畢業生等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指標分配掛鉤。主管單位和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壓減指標、暫停辦理引進畢業生等處理。涉嫌違規違紀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及國家監察機關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為超出管轄范圍用人單位辦理引進畢業生的;

(二)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推諉、拖延辦事,造成服務對象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不按照法律規定與畢業生建立合法勞動(錄用、聘用)關系或者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

(四)以引進畢業生事項為由,收取服務對象代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的;

(五)協助畢業生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存在索賄、受賄或行賄行為的;

(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畢業生實(見)習期內主動離職或實(見)習期內考察不合格,并經延長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單位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社保局批準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系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取消引進資格,對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記錄,信息有效期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注銷;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市事業單位引進畢業生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7〕44號)《關于加強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公示工作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7〕194號)《關于建立健全本市引進人才和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責任制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7〕19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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