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戶口的遷移都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居民才能夠進行戶口的自由遷移,今天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是貴州戶口遷移手續新規,如果你也有戶口遷移的需要,那么就來一起了解下相關的情況吧,看看都與哪些規定。
一、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一)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1.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2.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3. 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4. 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5.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
(三)創新人口管理:1.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2. 建立居住證制度。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1.完善農村產權制度。2.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3.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一)改革措施
1.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從2015年6月1日起,在“戶別”欄不再登記農業或非農業,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集體戶。各地、各部門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為戶口登記設置任何前置條件。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農業或非農業戶籍證明。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統計等部門及時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制度。
2.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全面放開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在我省合法穩定就業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及符合《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健全完善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文化、證照辦理等基本公共服務和受災救助、臨時救助權利。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養老服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權利。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達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規定的公民義務。
4.簡化戶口遷移辦理程序。居民辦理省內戶口遷移,憑有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無需到遷出地派出所履行戶口遷出手續。公安機關簡化辦理程序,實行戶口遷移“一站式”服務。
5.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不動產、信用、衛生計生、扶貧、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數字化管理,系統信息互聯互通,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6.積極推進行政區劃調整。民政部門積極推進撤鄉設鎮、鄉鎮撤并、撤鎮設街道辦事處和村改居工作,穩妥有序推進撤縣設市(市轄區),健全完善行政區劃調整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工作機制,具體措施由省民政廳另行制定。
(二)政策保障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原有合法權益。衛生計生、移民部門和村(居)委會要會同公安機關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對原農業戶籍人口的戶口性質進行記錄備案。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和林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2.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積極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就地就業創業。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婦幼健康、計劃生育等服務。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將農業轉移人口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鄉區域劃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步縮小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區域差距。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2016年6月前研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掛鉤的相關政策,進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財政轉移支付,促進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
(一)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調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戶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
(二)制定實施配套政策。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督促各城市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加快制定實施具體管理辦法。
(三)強化監測檢查。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強化專項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強化政策效果,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意見
(一)居住證的辦理:申領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申領程序:公民本人或代辦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街道、社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居住證,填寫《居住證申領表》,交驗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有效期為一年,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街道、社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二)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和便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以及其他便利。
(三)建立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各市(州)、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以及制作居住證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四)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臺: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完善居住證管理信息庫。加強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規范采集內容和標準,確保采集、登記的信息全面、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大對實施居住證制度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準確解讀居住證制度的主要內容、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提高社會公眾對居住證制度的知曉率。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公開居住證申領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目錄,積極引導流動人口主動申報居住信息,為其申領居住證提供更便捷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