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申請人持上述有關證件(及A4紙復印件)、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申請,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和《入戶申請調查登記表》,按規定時限逐級審定,最長不超過25個工作日要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市公安局批準同意遷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內,申請人憑受理單位簽發的《受理戶政業務登記表》(第二聯)、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戶政辦證廳領取戶口準遷證,并持戶口準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收費標準:免收戶口簿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的工本費),免收和準遷證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準遷證收取的工本費),家庭戶口簿工本費10元/本,戶口準遷證工本費4元/張,戶口遷移證工本費4元/張。
證件有效期:戶口準遷證40天、戶口遷移證30天。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說明:需市局審批50個工作日,分局審批35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說明:25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
各鎮公安分局辦證廳
辦理材料
投資入戶:
1.企業提出申辦常住戶口書面申請(注明需入戶的業務骨干或其家屬的基本情況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表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期企業驗資報告;
3.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按章納稅證明;
4.申請人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
5. 申請人屬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明;申請人屬已婚(或離婚)的,需提供相應的婚姻登記證件(婚姻關系法律文書);申請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6.申請人申請戶口遷到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證明等)、入戶人與房主關系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具,若屬夫妻關系的可用《結婚證》代替,若屬父母子女關系的可用《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收養證》、《收養公證書》代替,若申請人與入戶人的戶口登記在同一戶內且關系清晰的無須提供本證明);
7. 屬育齡人員的提供入戶地鎮(街)計生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審查證明;
8.申請人與遷入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遷入地村(居)委意見。
納稅入戶
1.企業提出申辦常住戶口書面申請(注明需入戶的業務骨干或其家屬的基本情況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表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和完稅憑證;
3、屬業務骨干的,須提供在企業入職3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
5. 申請人屬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明;申請人屬已婚(或離婚)的,需提供相應的婚姻登記證件(婚姻關系法律文書);申請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6.申請人申請戶口遷到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證明等)、入戶人與房主關系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具,若屬夫妻關系的可用《結婚證》代替,若屬父母子女關系的可用《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收養證》、《收養公證書》代替,若申請人與入戶人的戶口登記在同一戶內且關系清晰的無須提供本證明);
7. 屬育齡人員的提供入戶地鎮(街)計生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審查證明;
8、申請人與遷入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遷入地村(居)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