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記者從梧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了解到,經過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已正式出臺并開始施行。新《管理辦法》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時間、條件等方面有所調整。
據悉,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發放的,是證明嬰兒出生地點、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狀況、血親關系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落戶登記的重要依據。以往,各助產機構是督促新生兒母親在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而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助產機構要督促新生兒母親在新生兒出生1個月內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提高《出生醫學證明》當年發放率。
新《管理辦法》還規定,《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孕婦及其家屬應按《通用規范漢字表》規范為新生兒取名。對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應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戶籍登記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為此,梧州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李梅提醒家長,原則上助產機構是要督促新生兒母親在新生兒出生1個月內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但家屬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助產機構也會放寬界限受理。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家長要盡早想好寶寶名字,認真核實信息,盡快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如發現錯誤要及時申請換發。
值得注意的是,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原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母親信息錯誤,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向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新生兒父母的換發書面申請、原簽發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未辦理落戶登記的,須同時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自治區內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親子鑒定證明或母親病歷指紋留樣鑒定證明。
此外,如因遺失、被盜、損壞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需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市民不再需要在報紙上刊登《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梧州市三縣一市及龍圩區的市民不需再到市級辦理。補發由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及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管理機構簽發。
新生兒上戶最新政策
新出生的嬰兒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并準備下列手續: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6、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戶。擬居住地的選擇按以下順序:
(1)其父親或母親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撫養人處。
(2)沒有上一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
(3)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