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落戶登記新條件有哪些?新生嬰兒可按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申報戶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歸父親撫養的證明。父(母)親戶口遷入本市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不能在本市申報出生。
1、嬰兒申報出生登記。
按照自愿的原則,可隨《出生醫學證明》上明確的母親或父親申報出生登記。憑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等主要材料辦理。
2、在常住地以外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出生登記。
可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常住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確認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后申報戶籍登記。在港、澳、臺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以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證明文件到境內常住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確認蓋章后,辦理戶籍登記。不得以外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戶籍地《出生醫學證明》的方式重復發證。
3、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記。
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開具的身份證明及對相關證件的認證。出生證明為外文的,可到公證部門申請翻譯并公證,派出所憑公證書(包含出生證明復印件)并查驗出生證明原件,辦理落戶手續。
4、現役軍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隨地方居民一方登記戶口。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隨父隨母原則,可以在男方或女方部隊駐地派出所登記戶口,也可以在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待一方退役后將其戶口遷至退役方戶口所在地。
5、集體戶口夫妻所生子女出生登記。
對夫妻均為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按隨父隨母的原則,在父親或母親單位或人才中心、高校等集體戶上登記戶口。
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登記為集體戶口的,其所隨父或母戶口遷出時,其戶口必須一并遷出。對于夫妻雙方登記不在同一地址的,請避免重復申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