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嬰兒報戶。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年內報戶,因各種原因未報戶口的可延長至5周歲以下。按照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由其父親或母親提供本人《戶口簿》、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村委會或居委會介紹信,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父母親不在同一個戶口簿上的還應提供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本人的結婚證。
2、5周歲以上(含5周歲)往年出生報戶。業務按出生報戶中補報往年出生辦理,申請人提供《戶口簿》(父母不在同一戶口簿的需提供雙方戶口簿)、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村(居)委會介紹信、申請人本人申請、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證件手續齊全的,由派出所受理,申請人填寫《渭南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補錄遺漏、出生超時報戶調查登記表》(見附件),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負責人核準,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在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報市局備案。
3、 非婚生或超生嬰兒報戶。未超過5周歲的按照第二條規定,并提供個人申請(情況說明),經所領導核準后辦理出生登記。超過5周歲的按照第三條規定辦理。辦理非婚生、超計劃生育的嬰兒出生登記的同時,在《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情況統計表》中進行登記,并定期向同級計生部門通報。
4、本市轄區駐軍部隊女軍人,為所生子女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憑母親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證明,母親軍官證、結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報嬰兒單獨立一戶,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親單位集體戶,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上。
5、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報戶。憑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在翻譯機構翻譯,并在公證處對翻譯件進行公證。持父母一方(落戶方)回國時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國外出生子女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件;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出生證明》翻譯件和公證書,經派出所核準后辦理出生登記。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6、父母均為集體戶的嬰兒報戶。本市(或縣、區)人才交流中心和其他單位集體戶的常住戶口人員,為所生嬰兒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首先應持有關材料隨母、或隨父報本市親戚、朋友戶內;確無落戶條件的也可報入嬰兒父、母單位集體戶口(包括符合隨父隨母落戶條件的在校研究生所生嬰兒,但不包括在校集體戶的大學生所生嬰兒)。持嬰兒父、母親結婚證、身份證、《集體戶口卡》、《出生醫學證明》,按上述規定在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若父、母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該嬰兒必須報入家庭戶口。
7、收養(或抱養)子女戶口登記。凡收養申報戶口登記的,須經派出所受理,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同意,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一)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戶口登記的人員,收養人可以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1999年以前收養的附《收養證》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及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村(居)委會證明,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所申報戶口登記。對收養的嬰兒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收養人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申請及收養原因證明(因病需要收養的還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
(二)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三)抱養或收養5周歲以上子女戶口登記的,按照本條款相關規定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8、特殊情況嬰兒報戶。
(一)新生嬰兒落戶前,由于父母離婚,撫養人一方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或父母均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依據相關證明,經轄區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負責人核準后,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二)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到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衛生部門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后,按照嬰兒報戶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婚生嬰兒(包括非婚生或超生)長期未落戶,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可憑嬰兒母親分娩病歷證明或醫療機關出具的親子鑒定書及相關材料,并由派出所核查情況屬實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落戶。
(四)對有群眾舉報或有嫌疑的落戶登記時間與出生時間相差較長的兒童,要進行身份核查、審查、出具嬰兒母親所在醫院分娩病案證明或提供DNA親子鑒定有關材料,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對發現身份可疑、來歷不明的要按照規定采集該兒童生物檢材,憑刑偵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按照相關規定報戶。
1、申請: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審核資料,對資料不齊的,當場告知申請人應該補充的材料;
3、審批: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