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甘肅礦區、東風場區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建立新型戶籍制度,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意見》的政策要求
貫徹實施《意見》,關鍵是要深刻領會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政策要求。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在2020年努力實現24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的發展目標。努力實現24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是全省的總體預計目標。各市、州應根據省上的總體要求和政策安排,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組織評估測算,從本地實際出發,科學合理的提出本地區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的發展目標,但不得層層分解,也不得作為地方考核內容。
(二)關于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合理確定。合法穩定住所(合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對城區人口在50萬以下的小城鎮可以結合實際,對租賃房屋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寬松的規定。
(三)關于城區人口的統計口徑。城區人口是指城區常住人口。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市(區)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各地公安機關要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
(四)關于城市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我省除蘭州、天水城區人口達到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人口標準外,其他市州政府駐地及縣級政府所在地城鎮人口都在50萬以下,屬于小城市或小城鎮標準。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簡化落戶手續
(一)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憑本人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明,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的證明,經審核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二)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舍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憑本人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的證明,同時提供參加城鎮社會保險2年以內的有效證明,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三)合理確定蘭州市落戶條件。蘭州市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城區常住人口接近200萬人,已達到大城市標準,可由蘭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蘭州市城關區人口密度過大,城市綜合承載力超負荷,對城關區落戶實行嚴格控制,七里河、西固、安寧區落戶政策適度放寬,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憑本人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的證明,同時提供參加城鎮社會保險2年以內的有效證明,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蘭州新區、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按小城鎮落戶條件,由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四)放寬大中專畢業生在中小城鎮落戶條件。省內生源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省外生源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在我省就業的,可在中小城鎮實行先落戶后就業政策。本人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明,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在本人固定住所、直系親屬住所或單位集體戶、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轄區派出所集體戶口落戶。
(五)放寬引進人才落戶條件。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調入本省城鎮的工作人員,憑調動手續和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憑組織、人事部門的調動手續和本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的證明,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民營企業)引進的各類人才(蘭州市要求大專文憑或中級職稱以上,其他市州要求中專文憑或初級職稱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憑勞動合同、聘任協議、任命文件,居民身份證,購(租)房屋證等有效證明,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六)放寬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的落戶條件。對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退役后自愿申請戶口遷往城鎮的,憑退役軍人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三、創新戶籍管理制度,強化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省廳決定,從2015年9月1日起,全省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對“戶別”一欄只填寫“家庭戶”或“集體戶”,不再填寫“非農業家庭戶”或“農業家庭戶”;對現有居民戶口簿不要求統一更換,但對群眾主動申請的要予以更換。為落實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人口統計制度的要求,公安機關將自2015年度起,啟用新的公安機關人日統計報表。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要推進戶籍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快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加快推進人像比對系統建設,逐步實現辦理戶口業務網上實時監管和跨地區聯網應用,抓緊建設完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三)建立居住證制度。全面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并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要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依法加強和完善暫住登記工作,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為城市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制訂公共政策等提供支持。
四、積極推進《意見》的貫徹落實
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意見》的新精神、新要求,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實效。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公安機關要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大舉措緊緊抓在手上,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抽調精干力量,建立健全強有力的工作機構,定期聽取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積極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分管領導要盡職盡責,扎實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要積極爭取覺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充分發揮牽頭組織作用,會同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統計等有關部門盡快成立工作小組、組建工作專班,切實做好政策統籌、方案統籌、力量統籌、進度統籌等工作,協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領域配套改革。
(二)全面清理現行戶籍政策及相關領域配套政策。各地公安機關要迅速向黨委政府匯報,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面梳理,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對與《意見》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執行;對《意見》明確的改革路徑,要加強研究、搞好銜接、步步推進;對《意見》具體明確的政策要求,要抓緊貫徹、對照調整、及時完善。
(三)抓緊提出具體實施意見。要積極會同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木地區人口總量、分布、結構情況,認真分析評估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找準戶籍制度改革中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開展政策效果評估和數據測算,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抓緊提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報請市州黨委、政府審批,并報省公安廳備案。
(四)認真開展跟蹤評估和督促檢查。省廳將會同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各地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掌握工作進度,適時通報情況。對改草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地要及時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對與中央和省上政策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時糾正。各地要在深入領會《意見》精神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力爭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上取得突破,做到以點帶面、整體推進。要及時總結好經驗,推廣好做法,不斷完善機制、鞏固成果。
(五)扎實推進戶籍管理專業化建設工作。各地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結合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著力建立健全各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調整充實人員,強化教育培訓,嚴格管理制度,加強政策研究,不斷提高戶籍管理專業化水平,著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戶籍管理專業化隊伍,更好地適應當前戶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需要。
接此通知后,請各地立即報告黨委、政府,并抓好貫徹落實。工作進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廳。
甘肅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