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民政府關于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我市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5〕16號)精神,結合安順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合理引導農業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試點先行、改革創新。戶籍制度改革要適應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以創新的思維推進改革,結合實際選擇試點單位,逐步推進工作開展,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戶籍制度改革要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積極穩妥,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三)以人為本、自主定居。戶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則,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四)統籌配套、強化保障。戶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統籌發展,做到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各項公益發展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三、改革措施
(一)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從2015年6月1日起,在“戶別”欄不再登記農業或非農業,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集體戶。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農業或非農業戶籍證明。各縣區、各部門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為戶口登記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統計局、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優化戶籍辦理“一站式”服務。簡化落戶手續和辦理程序,強化服務意識,不斷豐富和完善戶籍辦理“一站式”服務工作內容和措施,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辦理戶籍遷移業務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居民辦理省內戶口遷移,只需憑有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不再到遷出地派出所履行戶口遷出手續。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凡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及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證明材料由市住建部門規定。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四)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按照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建立暢通的農業人口轉移渠道,引導有條件的農業人口,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進入城鎮定居落戶。設立公共集體戶口,對租用保障性住房或租賃房屋居住,未取得居住房屋產權的或符合落戶條件,但實際居住的房屋或地址無法遷入落戶的,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可以在就業單位或居住地的社區集體戶口落戶。在本市就讀的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入學時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畢業后可就地轉為城鎮居民。引導農村居民結合遷村并點、舊村改造、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建立居住證制度。放寬申領居住證條件,實行登記式申領。對擬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滿十六周歲的流動人口,在依法申報居住登記后,即可申辦《貴州省居住證》。符合前述落戶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達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規定的公民義務。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農委、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六)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立和進一步完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不動產、信用、衛生計生、扶貧、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開展標準地址庫建設試點工作,不斷完善社會治理手段,逐步建立“以房管人”的實有人口管理工作模式。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統計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市民委、市地稅局、市國稅局、人行安順中心支行
(七)推進行政區劃調整。積極推進撤鄉設鎮、鄉鎮撤并、撤鎮設街道和村改居工作,加快推進普定撤縣設區,健全完善行政區劃調整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工作機制。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八)落實配套保障機制。教育、衛生計生、人社、住建、國土、公安、財政、民政及統計部門等及時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制度,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衛生計生、移民部門和村(居)委會要會同公安機關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對原農業戶籍人口的戶口性質進行記錄備案,對農村計劃生育、水庫和生態移民對象予以確認,統一戶口登記后,原農村居民享受的計劃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務不變。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統計局、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保障機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和林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林權、集體收益分配權。2017年6月前,全面完成農村產權交易所(中心)建設,提供資產評估及政策、技術、信息咨詢服務,鼓勵“依法、自愿、有償”流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具體配套措施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規律,合理調整和布局教育資源,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城市新建、改擴建居民區必須配套建設義務教育學校。推動產教融合,推廣“產業園區+標準廠房+職業教育”教學模式,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實施辦法。具體配套措施由市教育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教育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建立健全就業創業保障機制。加強對中小企業勞動用工的規范和指導,監督企業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勞動權益。根據社會需求,深入實施“雨露計劃”、“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就業創業技能培訓”等培訓計劃,將職業培訓與社會需求相結合,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就業創業并提高就業質量。構建企業和職工之間的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工資標準,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加強對農民工就業創業的政策引導、項目開發、風險評估、創業孵化以及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扶持各類農民工創業園的建設。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引導和鼓勵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等。具體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扶貧辦、市旅游局、市畜牧獸醫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保障機制。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加快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按照“保基本、保大病、全覆蓋”的原則,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醫療保險范圍,加快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依法為農業轉移人口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社會保險財政投入機制,完善社會保險各項制度,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最終實現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常住人口全覆蓋。具體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保障機制。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優化衛生機構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在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礎上,把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計生服務體系,提高計生服務水平。具體配套措施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六)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和優撫安置保障機制。按城鄉區域劃分最低生活標準,逐步縮小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差距。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實現城鄉救助統籌發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原農村五保對象戶籍登記為城鎮戶籍后,可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發放城市低保金,同時實行分類施保,在原享受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的低保金,需要集中供養的進入當地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間落戶城鎮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其撫恤和生活補助從其落戶城鎮后次年開始執行城鎮標準。具體配套措施由市民政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把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營運,拓寬住房保障渠道,重點解決已穩定就業并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問題。具體配套措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八)建立健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成本分擔的保障機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成本承擔主體和支出責任。爭取國家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具體配套措施由市財政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九)建立健全居住證管理保障機制。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實現各類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綜合信息庫,并實現人口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具體配套措施由市公安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十)建立健全城鎮與鄉村屬性劃分保障機制。實行以居住地劃分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以職業區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統計方法,科學合理計算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加強城中村和鄉、鎮駐地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將原城中村及鄉、鎮政府駐地村居民納入社區服務管理范圍,使城中村及鄉、鎮政府駐地村居民有步驟的實現市民化。具體配套措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另行制定。
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成立全市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實施。市公安局根據本意見制定出臺全市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和居住證登記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明確辦理各項戶口的事項、程序和要求,做好各縣區戶籍管理部門的業務培訓。市發改、財政、教育、衛計委、人社、民政、住建、農委、林業和國土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各部門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一律不得與戶口性質掛鉤。
(二)維護農民權益。繼續保留完善中央、省對農民、農業的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避免擅自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非經法定征收程序改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不得擅自取消落戶為城鎮常住戶口的原農村居民、被征地農民享受的社會保險等國家惠農政策,不得截留或挪用惠農資金。鼓勵落戶為城鎮常住戶口的市內農民,按照有關政策流轉其宅基地、承包的耕地、林地的權屬。
(三)深入宣傳引導。市直各相關部門、各縣區要通過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領導電視講話、開設咨詢熱線、錄播專輯節目等多種方式,開展多層次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范圍、內容和辦理程序,做到家喻戶曉;要密切關注社會反響的輿論動態,做好信息收集和社會輿情掌控工作,及時掌握改革動態,牢牢把握輿論導向,為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創造和諧融洽的輿論氛圍。
(四)強化監督檢查。市督查督辦局要加大督查力度,推動工作扎實開展,確保取得實效。各縣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開展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不斷提高創新服務水平,在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