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省政府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福州戶籍制度改革措施6月30日前公布
《意見》要求合理確定福州市轄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廈門市落戶條件。其中,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廈門市要進一步完善落戶政策,按照國務院有關政策要求,建立積分落戶制度。福州、廈門、平潭三地要于今年6月30日前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居住在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我省其他設區市的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標準,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其他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人口綜合信息庫將以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
《意見》要求進一步優化、完善全省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推動建設社區政務綜合服務平臺,對接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等部門業務系統,實現各類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綜合信息庫,并實現人口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
《意見》明確,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免費提供預防接種等公共衛生服務;將有轉移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政策體系,做好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接續工作;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不斷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拓寬住房保障渠道,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意見》還規定,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戶口遷移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須年滿18周歲;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且未婚又無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職干部、職工的,按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準并簽發《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5、申請人或遷入人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8、《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二)購房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購買商品房,且房屋產權人在市內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申請遷入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并審核下列相關材料,報分、縣(市)局核準并簽發《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4、遷入人戶籍證明。
5、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6、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件證明。
7、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8、《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三)各類人才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具有國家重點院校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準并簽發《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4、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5、所在工作單位證明或錄(聘)用證明。
6、相關學歷、職稱證書、護照等證件。
7、《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落戶
1、通過省、市“畢分辦”派遣到我市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地派出所憑:
(1)就業派遣報到證。
(2)接收單位證明。
(3)相關學歷證書。
(4)《戶口遷移證》。
(5)居民身份證。
戶口在生源地的,憑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及以上證件證明,填寫《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報分、縣(市)局核準后,簽發《戶口準遷證》。
2、對在本市就讀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且戶口已遷入學校,畢業后在同一城市(鎮)就業的,畢業生憑:
(1)集體戶口頁、居民身份證。
(2)學歷證書。
(3)接收單位證明。
(4)落戶親朋家庭戶口簿。
由落戶地派出所核實上述證明材料,在接收單位證明上簽署“同意落戶”意見后,直接回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再到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3、通過各級人才市場代理部門就業和通過各級人才市場引進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憑:
(1)省、市“畢分辦”就業報到證。
(2)接收單位證明。
(3)相關學歷證書。
(4)《戶口遷移證》。
將戶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記為集體戶口。
(五)大中專院校招收新生戶口遷移及落戶
經教育部批準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新生落戶,本著自愿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
新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憑印(或蓋)有“本校是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的新生錄取通知書為新生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1、普通高等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戶口遷移證》。
(2)居民身份證。
(3)蓋有學校公章的錄取通知書。
統一辦理集體戶口遷入登記。
2、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市發改委招生計劃。
(2)《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落戶表》(一式三份)。
(3)《戶口遷移證》。
(4)居民身份證。
(5)錄取通知書。
(6)《新生花名冊》(一式三份)。
逐級報分局、市局核準后,統一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3、技工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市發改委招生計劃。
(2)《技工學校招收新生落戶表》(一式兩份)。
(3)《戶口遷移證》。
(4)居民身份證。
(5)錄取通知書。
(6)《新生花名冊》(一式兩份)。
逐級報分局、市局核準后,統一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六)投資興辦實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投資100萬元以上,興辦二、三產業、具有法人資格,有租賃或自建廠房、辦公場所,且資金占用一年以上,或雖投資不足100萬元,而年納稅額達5萬元以上的,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此項遷入戶口,暫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準后,簽發《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稅票。
5、租賃或自建房相關有效證件。
6、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7、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8、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9、《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10、其他相關材料。
(七)干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落戶
在職干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直接到市公安局辦理《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令或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內部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動函。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八)部隊轉業軍人及隨遷家屬子女、軍隊干部家屬隨軍落戶
1、部隊轉業干部隨遷家屬子女落戶,應先到市局戶政處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所需材料:
(1)市、縣軍轉辦簽發的《石家莊市接收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遷)家屬落戶審批表》。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以上兩種表均蓋市、縣軍轉辦章)
(3)隨遷家屬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2、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市公安局審核下列材料后,簽發《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軍隊干部申請家屬戶口隨軍審批表》。
(2)師(旅)以上政治部門干部任職命令。
(3)軍官證。
(4)結婚證。
(5)隨遷家屬居民身份證。
(6)隨遷人員戶籍證明。
(7)年滿十八周歲的隨遷家屬戶口為城鎮人口的,須持有《再就業優惠證》。
(8)其他相關證明證件。
注: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戶口底簿登記的出生日期辦理落戶(派出所根據情況,可核查戶口底簿,也可從注銷信息庫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屬異地安置,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須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按注銷戶口證明辦理落戶。
(九)在當地工作、生活滿10年的常住戶口居民,仍無固定住所的,可憑租賃房屋證明,或在親屬處居住證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申請辦理其直系親屬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申請。
(2)戶籍證明。
(3)結婚證及身份證。
(4)租賃房屋證明或親屬戶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人員落戶
對從市區及各縣(市)注銷戶口的捕、勞、少人員,釋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區及各縣(市)內無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投靠的,可投靠關系密切的人員落戶。
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勞改機關或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機關發給的解釋證明或解除教養、管教證明。
(3)注銷戶口證明(應注明沒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親屬)。
(4)被投靠人的書面申請。
(5)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6)填寫《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
報分、縣局同意后,派出所辦理遷入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