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情況1到12到各派出所辦理即可,情況12后面的需到市局辦理
(1)夫妻投靠入
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入戶申請書;
2、身份證;
3、結婚證;
4、《計劃生育證明書》或《計劃生育證明服務證》(違反計劃生育的,應在該證中列明“已全額繳清社會撫養費”,并附“繳費單據”),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免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5、有子女的附小孩出生醫學證明及節育證;
6、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簿。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所需材料:
1、父母及子女申請書;
2、申請人和所投靠的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雙方關系證明。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市
所需材料:
1、父母及子女入戶申請書;
2、身份證;
3、結婚證;
4、《計劃生育證明書》或《計劃生育證明服務證》(違反計劃生育的,應在該證中列明“已全額繳清社會撫養費”,并附“繳費單據”);
5、小孩出生醫學證明;
6、節育證;
7、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簿;
8、小孩已滿16周歲的,提供本市在學證明。
(4)隨父
1998年7月22日(含當天)以后出生的嬰兒(小孩),可申請來汕隨父入戶。(符合計劃生育且出生半年內報生的,直接在父親戶口地派出所申請)
所需材料:
1、父母申請嬰兒入戶報告書;
2、結婚證;
3、戶口簿;
4、身份證;
5、小孩出生醫學證明。
(5)離婚人員回原籍入戶
原家庭基礎在我市,因結婚戶口遷往外地,后又離婚且無固定職業,現在我市有固定住所或有直系親屬。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身份證;
3、離婚證明(隨帶小孩的附出生醫學證明);
4、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5、遷出地戶口簿;
6、原戶口底冊;
7、本市直系親屬戶口薄(或合法固定住所房屋產出所戶籍證明權證)。
(6)已安排在外地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辭(退)職回原籍入戶
原家庭基礎在我市,因大中專院校招生戶口遷往外地,畢業后又在外地安排工作并落戶,由于不適應環境或父母年老需要回原籍照顧,未婚且能提供證明證實在外地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身份證;
3、畢業證;
4、未婚證明;
5、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簿;
6、原戶口底冊;
7、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7)購房入戶
公民在市區購買商住樓,可照顧業主本人或其配偶及符合計生政策的子女來汕入戶。
所需材料:
1、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所出具的《購房入戶證明》原件;
2、萍鄉市商品房預售契約乙本復印件;
3、廣東省契稅收據和房屋發票復印件;
4、購房者及入戶人的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
5、結婚證、街道(鎮)以上計劃生育證明(違反計劃生育的,應在該證中列明“已全額繳清社會撫養費”,并附“繳費單據”);、節育證、原籍入戶人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6、購房者及入戶人入戶申請報告;
7、市職防所體檢表。
(8)連續暫住七年以上人員
在城市中心區暫住七年以上,符合有關入戶條件的人員。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身份證及遷出地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已婚的附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小孩出生醫學證明、節育證);
3、《計劃生育證明》或《計劃服務證》(違反計劃生育的,應在該證中列明“已全額繳清社會撫養費”,并附“繳費單據”);
4、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
5、合法固定的住所證明;
6、《居住證》;
7、萍鄉市職業病防治所體檢表;
8、其它能夠證明連續在汕居住、生活的證明、證件。
(9)外國人、外籍華人、無國籍人、華僑、臺灣居民入籍入戶
經出入境部門批準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外籍華人、無國籍人、華僑、臺灣居民。
所需材料:
1、外國人、外籍華人、無國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辦理戶口通知》;
2、華僑憑《華僑回國定居證》;
3、臺灣居民憑《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同胞定居證》
(10)招生
被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新生。
所需材料:
1、遷出地派出所的遷移證;
2、錄取新生名冊;
3、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入戶證明;
4、新生錄取通知書。
(11)本市生源大、中專學生畢業回遷
本市生源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回原籍
所需材料:
1、戶口遷移證(市內遷移不需辦理戶口遷移證)
2、身份證;
3畢業證書;
4遷入地戶口簿。
(12)退學回遷
原系本市生源的退學人員
所需材料:
1、戶口遷移證(市內遷移不需辦理戶口遷移證);
2、學校退學證明;
3、身份證;
4、申請書;
5、遷入地戶口簿。
(13)工作調動
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委組織部證明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
所需材料:
1、省人社廳或市委組織部、市人社部門入戶通知書;
2、接受單位證明;
3、身份證;
4、學歷證書、職稱證書;
5、遷出地戶口簿;
6、遷入地戶口簿或房屋產權證;
7、隨帶配偶需附結婚證、小孩需附出生醫學證明或獨子證。
(14)招工、招聘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招收、招聘的農業或非農業戶口的人員
所需材料:
1、市人社部門招聘入戶通知書;
2、招、聘用單位證明;
3、身份證;
4、學歷證書、職稱證書;
5、遷出地戶口簿;
6、遷入地戶口簿或房屋產權證;
7、市職防所體檢表。
(15)異地大、中專生畢業分配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錄用或招收的大、中院校畢業生。
所需材料:
1、戶口遷移證(市內遷移不需辦理戶口遷移證);
2、人社部門入戶通知書;
3、接受單位證明;
4、身份證;
5、畢業證書;
6、遷入地戶口簿。
(16)優秀農民工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優秀農民工
所需材料:
1、《廣東省萍鄉市優秀農民工入戶卡》;
2、單位證明;
3、計劃生育證明;
4、身份證;
5、學歷證書、婚姻狀況證明;
6、遷出地戶口簿;
7、遷入地戶口簿或房屋產權證。
(17)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農民工
所需材料:
1、《入戶卡》;
2、《入戶通知書》;
3、《萍鄉市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審查表》;
4、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學歷職稱證書、計劃生育證明、隨帶配偶需附結婚證、小孩需附出生醫學證明或獨子證。
(18)異地安置的復退軍人
服役期間父母或配偶戶口遷入萍鄉市區或經市、區民政部門同意安置的異地復退軍人
所需材料:
1、市民政部門安置辦入戶證明;
2、退伍證;
3、遷入地戶口簿;
4、結婚證;
5、配偶身份證、戶口本;
6、本人《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19)轉業軍人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分配安置的轉業軍人
所需材料:
1、市人社部門入戶證明;
2、接受單位證明;
3、轉業證;
4、結婚證;
5、配偶身份證;
6、遷入地戶口簿;
7、本人《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20)隨軍家屬
經部隊師(旅)以上政治部批準的部隊干部家屬
所需材料:
1、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隨軍證明;
2、部隊入戶證明;
3、軍官證;
4、配偶身份證;
5、結婚證;
6、小孩出生醫學證明或獨子證;
7、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簿。
(21)本科畢業生自謀職業
在市區有固定工作單位,有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畢業生(35周歲以下)
所需材料:
1、聘用單位證明及勞動合同;
2、身份證;
3、申請書;
4、學歷證書;
(22)投資
內聯企業工作人員或外資企業的投資者親屬
所需材料:
1、投資批復及批準證書;
2、工商營業執照;
3、區級以上律師(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4、單位證明;
5、投資者申請書、身份證、回鄉證或護照;
6、入戶人申請書、身份證及遷出地戶口簿、未成年小孩附出生醫學證明及鑒護人身份證;
7、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8、市職業病防治所體檢表;
9、內聯企業加附萍鄉市內聯企業人員入戶(集體戶常住戶口)報批表、單位證明及入戶人學歷、職稱證書。
(23)捐資
來汕捐資者親屬
所需材料:
1、市僑辦出具的捐資數額憑證的意見;
2、單位證明;
3、捐資者申請書、身份證、回鄉證或護照;
4、入戶人申請書、身份證及遷出地戶口簿、未成年小孩附出生醫學證明及鑒護人身份證;
5、遷入地戶口簿;
6、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7、市職業病防治所體檢表。
(24)離退休干部異地安置
市委老干部管理局或民政部門、人事部門同意安置的離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
1、市委老干部管理局或民政部門、人事部門的安置證明;
2、離退休證;
3、身份證;
4、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簿或房產證;
5、本人《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5、遷出地戶口簿;
6、遷入地戶口簿或房屋產權證;
7、市職防所體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