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內人員遷入條件:在我市市區或縣(市)城區、小城鎮購置商品住房并實際居住的、可到所購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本人、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戶口隨遷落戶。
2、在我市市區、縣(市)城區和小城鎮具有常住戶口的(集體戶口不包含人才市場學生集體戶),可申請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戶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須年滿18周歲;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
3、對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的人員、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學歷的人員,在市區具有長期固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4、對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在我市城鎮工作的各類人才,以及規模企業和骨干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技術骨干、特殊崗位所需特殊人才,在市區具有長期固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5、對在我市投資100萬元以上,興辦實業,依法經營且資金占用一年以上的,或投資不足100萬元,年納稅額達到3萬元的法人代表和股份制企業股東,在市區具有長期固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6、在市區連續工作并繳納養老保險五年以上或獲得區、縣
(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在市區具有長期固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7、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并依法納稅一年以上的,并具有穩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8、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擁有穩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9、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具有穩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10、在我市市區或縣(市)城區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六個月以上的,準予申請本人及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隨遷落戶。
11、在我市市區或縣(市)城區連續務工六個月以上的,準予申請本人及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隨遷落戶。
12、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遷入落戶
(1)與各級人才市場簽訂代理協議,由各級人才市場引進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的。
(2)通過省、市“畢分辦”派遣到我市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需遷入落戶的。
13、在職干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直接到分、縣(市)公安局辦理《戶口準遷證》。
14、部隊轉業、離退休干部及隨遷家屬申請戶口遷入,直接到市局戶政大廳辦理準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