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戶籍改革新政,石家莊戶口遷移政策
石家莊“戶籍改革”新政是什么?哪六類人允許落戶石家莊?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石家莊將實施“戶籍改革”新政,該新政將放寬“落戶”條件,同時指出將允許六類人“落戶”石家莊。
第一類人
有房的人(合法固定住所):在石家莊市縣(市)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第二類人
優秀的人:獲得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社區公共地址辦理落戶。
第三類人
優秀農民工: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優秀農民工,如果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在縣城鎮派出所或社區公共地址上落戶。
第四類人
有“關系”的親人:若本人有“資格”落戶石家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也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第五類人
兩個“合法穩定”的人: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并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合法穩定職業:
1、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聘用或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一年以上的;
2、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納稅一年以上的;
3、從事自由職業,并辦理居住證一年以上的人員
合法穩定住所:
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租賃房屋。
第六類人
在石家莊投資經商人:在石家莊市投資20萬元、年納稅達到1萬元以上的投資經商人員,可直接在投資地或社區公共地址辦理落戶。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石政發〔201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105號)精神,有序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類人才向城鎮轉移,服務省會經濟社會發展,制定如下意見:
一、工作基本原則
通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以及相關經濟社會配套改革,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力爭2020年實現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5%以上,超過全省平均水平。
(一)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有重點和差別化的戶口遷入落戶政策。
(二)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愿,通過宏觀調控、分類引進、消化存量、引導增量的方式,優先解決已經轉移到市區和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三)堅持統籌推進。以戶籍制度改革為契機,統籌協調、同步推進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實施,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蓋。
(四)堅持公開,高效。及時向群眾和社會公開各項戶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為廣大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優質服務。
二、放寬城鎮落戶條件
(一)全面放開縣(市)城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我市縣(市)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獲得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租賃房屋(下同)。優秀農民工,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在縣城鎮派出所或社區公共地址上落戶。
(二)有序放開市區落戶條件。在市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可申請在合法固定地址上落戶。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商品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并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落戶。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包括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聘用或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一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納稅一年以上的;從事自由職業,并辦理居住證一年以上的人員。
3.獲得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社區公共地址辦理落戶。
4.在我市投資20萬元、年納稅達到1萬元以上的投資經商人員,可直接在投資地或社區公共地址辦理落戶。
(三)放開直系親屬人員投靠落戶城鎮限制。具有我市市區、縣(市)城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戶籍的人員,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等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辦理投靠落戶。對屬于掛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戶口(不包含人才中心學生戶),申請直系親屬投靠的,需要戶主提供書面同意落戶的證明;對屬于落戶單位集體戶的常住戶口,需單位出具同意落戶證明,可在單位集體戶中建立家庭戶。
(四)放寬一般人才落戶限制。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或中專、中技類人員,本人可以在我市市區、縣(市)城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的單位集體戶或社區公共戶申請辦理落戶。
(五)引進高層次人才到我市落戶。對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并在我市城鎮工作的高層次人才,以及規模企業和骨干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技術骨干、特殊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遷入我市的,可將戶口落入各級人才交流中心、社區公共地址或親屬家庭戶,同時準予申請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隨遷落戶。
三、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統計制度。按照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統計,建立與統計部門統計口徑一致的人口統計制度。戶籍在城鎮的統計為城鎮戶籍人口,戶籍在其他區域的統計為農村戶籍人口,準確、客觀地體現我市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
(二)建立社區公共戶口。在城鎮以派出所為單位,在具有歸屬居委會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對在本轄區內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賃房屋及尚未確定歸屬居委會、門牌號的固定住所居住,但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無親屬關系的遷入人員,可以在社區公共戶口上落戶;對符合戶口遷入政策條件,無合法穩定住所,成員間存在家庭關系的,可在社區公共同址上建立家庭戶。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的人員及家庭戶成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益。
(三)改革居住證制度。進一步規范居住證的辦理范圍,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辦理居住證。符合落戶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連續居住3年以上且參加社會保險2年以上的,同時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資助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就業扶持、計生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基本醫療服務、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戶籍制度改革事關民生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和城鎮化建設發展大局,市發改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房管局、農業局、衛計委、法制辦等市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105號)文件精神,對照上級政府部門相關工作要求,依照職能分工,積極探索,合理制定和細化本部門相關配套改革政策的具體落實推進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力配合我市戶籍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進城入市群眾的各項利益接續和權益保障落到實處。各縣(市)、區要及時將城鎮化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和服務范圍,逐步將原村民委員會依法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驟地實現市民化。鹿泉區、藁城區和欒城區要緊緊抓住行政區劃調整和二、三產業大發展的有力時機,重點加快推進域內農村居民的市民化工作,為全市城鎮化水平提升作出積極貢獻。
戶籍改革推進過程中,對進城落戶人員所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予以充分保障,嚴禁違法強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合法形式流轉。切實保障農村居民市民化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對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育齡夫妻,在落戶后的24個月內,可繼續享有農村居民的計劃生育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推進我市城鎮化快速建設發展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都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政府關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總體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保障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的順利實施。
(二)落實工作職責。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保障、農業、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要積極履行工作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以扎實推進。
(三)規范辦事程序。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群眾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嚴格按戶籍管理政策規范執行,認真落實各項便民利民措施,進一步簡化手續材料,提高辦事效率。對提交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辦結。辦理遷移落戶手續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四)強化督導檢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對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培訓、檢查、監督,全力落實各項戶籍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對工作中發生拖延辦理時限、影響辦事效率、違規暗箱操作、侵犯群眾利益以及借機吃、拿、卡、要等行為的違法違紀人員,要嚴肅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五)做好宣傳引導。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政務公開,營造濃厚氛圍,取得群眾理解和支持,凝聚社會共識,確保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各項工作的順利推進和有效實施。
本《意見》的著重點是積極引導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旨在進一步提升我市城鎮化建設發展水平,對涉及由市區、縣城鎮向農村遷移戶口的,仍按既往戶籍管理政策和規范執行。此前有關戶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國家、省、市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