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皖政〔2015〕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堅持因地制宜、以人為本、規范有序、統籌配套的原則。放寬城鎮戶口準入條件,加快城鎮化進程。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領導并組織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法制、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農委、民政、教育體育、衛生計生、住建、房管、公積金管理中心、統計、國土資源、城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提高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第二章 戶口遷移
第五條 放開市區、縣城和建制鎮(以下稱城鎮)戶口遷移限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戶口:
(一)在城鎮擁有合法產權房屋的,如以購買商品房、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
(二)在城鎮租賃合法產權房屋且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
(三)在我市投資經商,有合法穩定經營場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且依法辦理登記的,可以在單位住所地、經營場所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請登記;
(四)來我市工作的大中專、技工院校以上畢業生,可在創(就)業地或居住地申請登記;
(五)進城務工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在工作地申請登記;
(六)在我市就業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的,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或者屬于其他緊缺人才的,可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申請登記;
(七)屬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可在共同生活親屬的居住地申請登記;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七條 申請在城鎮登記戶口的,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戶口遷移管理,制定便捷的管理程序,合理簡化入戶登記、遷移手續,及時按規定時限辦理戶口遷移,保障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第三章 享有權利
第九條 農業轉移人口原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征地補償權,在戶籍遷移城鎮后,依法保持不變。
農業人口可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自愿有償退出的,具體實施方案須經縣(區)以上政府批準。
第十條 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戶籍遷入城鎮常住人口(以下稱遷移人口),隨遷子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一)按戶籍與居住地就近入學(居住地指擁有合法產權房屋,或租賃房屋且辦理租賃登記的房屋所在地),與其他城鎮子女平等享有就讀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及免費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
(二)職業教育階段,按規定參加免費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考試。
第十一條 遷移人口在社會保險方面按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按政策規定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戶籍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非從業人員);
(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從業人員)。
第十二條 遷移人口在住房保障方面按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中低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
(二)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遷移人口在養老、社會救助等方面按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辦理老年證,免費辦理公交IC卡、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等社會優待;
(三)低收入老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四)高齡津貼;
(五)城市困難群眾殯葬救助。
第十四條 遷移人口在就業方面按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業援助、公益性崗位安置;
(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三)創業擔保貸款;
(四)職業介紹、創業培訓;
(五)就業技能培訓、就業技能提升培訓;
(六)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五條 遷移人口在衛生和計生方面按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健康教育、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申請計生獎勵和扶助、救助;
(三)免費享有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等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遷移人口平等享有城鎮居民享有的所有其他權利及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市政府成立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公安局、市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房管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統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局等部門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牽頭制定相關事項辦理流程,明確辦理條件、辦理機構、辦理時限等,提供咨詢、告知、材料轉送等優質、便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承擔遷移人口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成本投入。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增加城鎮教育資源供給,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保障遷移人口隨遷子女與城鎮子女“一樣就讀、一樣升學、一樣免費”,平等接受教育。
教育體育部門要全面梳理就學政策,全面消除遷移人口隨遷子女就學障礙,科學、合理保障義務教育入學,不得設定僅以房屋產權作為入學條件的限制就學政策。
第二十條 市公安、財政、人社、教育體育、衛生計生、房管、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圍繞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和自身職責,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配套制度,細化教育保障措施,明確遷移人口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認定標準,優化辦理程序,保障本辦法規定的遷移人口各項權利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人社、房管、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應督促企業依法為遷移人口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推諉,妨礙遷移人口權利實現、造成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