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嬰兒出生登記
1、新生嬰兒在30日內向嬰兒父母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所需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身份證明
(3)《居民戶口簿》
2、辦理程序:派出所直接辦理入戶
二、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嬰兒出生登記
1、對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嬰兒,辦理入戶,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說明理由);
(2)鄉(鎮)、街道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
(4)責任區民警的調查核實報告;
(5)父母身份證明;
(6)居民戶口簿;
2、辦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報派出所、分局審批后,分局簽發《準予入戶證明》;(2)持《準予入戶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入戶。
戶口登記部門每月向計劃生育部門通報新生兒戶口登記情況。
三、國外生育的子女回國后出生登記
1、出國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回國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所需材料:
(1)國外所生子女《出生證明》;
(2)父母及子女回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父母結婚證;
(4)父母身份證明;
(5)居民戶口簿。
2、辦理程序:派出所直接辦理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