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戶籍管理條例全文,戶籍規定制度及戶籍中心電話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戶城鎮,不斷優化人口分布,現就進一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著力實施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充分體現以人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調整完善進城落戶政策。統籌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不斷提升產業和城鎮對人口的集聚能力與承載能力。統籌推進城鄉綜合配套改革,依法保障進城落戶居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實維護好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堅持功能導向,以產興城聚人。將產業布局和資源環境、人口承載力作為政策設計的基本依據,引導人口有序流動、合理集聚。
――堅持規范有序,實施差別化引導。充分考慮各功能區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未來發展潛力以及不同層級城鎮功能,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穩妥推進。
――堅持綜合配套,全市“一盤棋”推動。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推動人口與要素資源相匹配、城鄉區域發展相協調。
(三)工作目標。創新人口管理制度,統一城鄉戶籍登記,以居住證為載體,推動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都市功能核心區、都市功能拓展區和城市發展新區突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集聚,促進結構優化;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突出人口有序減載,促進梯度轉移。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5%以上,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0%左右。
二、完善分區落戶條件
(四)調整優化都市功能核心區與都市功能拓展區落戶條件。本市籍轉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區與都市功能拓展區務工經商5年,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請登記主城區常住戶口。對與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務工經商年限可放寬至3年。
(五)有序放開城市發展新區城區落戶限制。本市籍轉移人口,在城市發展新區城區務工經商2年,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請登記城市發展新區城區常住戶口。對與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不受務工經商年限限制。
(六)積極推動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人口梯度轉移。加大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人口向城市發展新區轉移力度。在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區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農業轉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請登記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區縣城常住戶口。對與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企業簽訂有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不受務工經商年限限制。
(七)放開小城鎮落戶限制。在產業基礎較強的中心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且具有一定就業能力的本市籍農業轉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其他小城鎮落戶的,應堅持以就業為前提條件。
(八)穩妥有序推進市外來渝人員落戶。鼓勵勞動年齡階段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具有國民教育專科及以上學歷的市外來渝人員落戶。在都市功能核心區與都市功能拓展區探索建立市外來渝人員積分落戶制度,構建規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戶通道,并針對不同類型人群科學制定積分分值和落戶標準,保障穩定就業和穩定居住的人員落戶。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市外來渝人員到城市發展新區城區落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就業狀況等條件,適度控制市外來渝人員在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區縣城落戶,從嚴控制市外來渝人員在我市一般小城鎮落戶。
三、創新人口管理制度
(九)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突出戶籍對人口的登記管理功能。按照統一城鄉戶口登記要求,逐步取消與戶口性質掛鉤的政策標準設置,清理完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等政策,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體系。
(十)實行居住證制度。制定居住證實施細則,強化管理創新,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精細化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市外戶籍隨遷子女在本市連續就學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本市高考。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請落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快建設全市自然人信息數據庫,建立分區縣(自治縣)的年度人口臺賬,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計生、稅務、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動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及時掌握人口分布及相關信息,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社會治理提供支撐。建立并通過信息惠民平臺,為群眾提供基于“實名制”的信息服務。
四、提升城鎮承載能力
(十二)完善城鎮人口承載功能。積極開展中長期人口規劃研究,遵循自然規律,遵照市場原則,做好人口發展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五大功能區域產業規劃的銜接協調。建立與人口相適應的基礎設施配套機制,統籌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趨勢,加強人口集聚區水、電、氣、路、通信以及商業網點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學校、醫院、文化設施、體育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均衡配置公共服務資源,規范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對人口集聚和服務的支撐能力。完善社區服務管理功能,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促進社會融合。
(十三)推動產業人口集聚。研究產業用工吸納標準,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嚴格落實市政府年度新增就業崗位目標,大力吸納轉移人口就業。制定各類產業園區、物流基地和保稅區的用工考核辦法,不斷提升高素質人力資源的集聚能力。完善用工激勵政策,對招用轉移人口數量較多的大型企業,允許其在依法取得的項目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倒班房”等生活服務設施。鼓勵在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定向培訓和招工,按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1年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數給予企業培訓費用補助。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完善權益保障機制
(十四)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優化教育資源布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妥善安排轉移人口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并落實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享受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以及異地高考政策。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將轉移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完善轉移人口就業創業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專項資金,依據全市支柱產業的用工需求,培訓轉移人口就業技能。積極開展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落實小微企業扶持機制實施方案,扶持轉移人口自主創業。穩步推進公租房建設,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采取信貸資金傾斜、貸款利率優惠等措施,為轉移人口購買首套房提供幫助。完善并落實社會保險接續辦法,不斷縮小城鄉差距,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機制。對在市外穩定務工并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依法保障其與市內轉移人口同等的農村相關權益。
(十五)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繼續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效率,有序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鞏固農村土地確權成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責權利,穩妥推進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規范合理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拓寬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強化對閑置撂荒承包地的處置利用和激勵約束。進一步完善地票制度,積極穩妥推動農房交易和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復墾。尊重農民意愿,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六)建立人口轉移與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用地協同發展機制。著力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人口合理分布的作用,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區與城市發展新區,特別是城市發展新區,承接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人口轉移,根據分區縣(自治縣)人口臺賬,將承接轉移人口增減情況作為下一年度相關財政轉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繼續實施對口幫扶政策,注重與人口轉移落戶和定向招用務工人員相配套。引導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人口向外轉移,有關區縣(自治縣)要簡化手續、建立通道為轉移人口提供戶口遷移、社會保險轉接便捷服務。鼓勵市外務工人員返鄉到都市功能拓展區與城市發展新區就業創業并落戶。探索創新勞動力資源有償輸送、土地資源利用協作等新機制。建立建設用地與吸納轉移人口掛鉤制度,體現“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跟著產業和人口走”的政策導向。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與細化落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試點先行、穩妥推進,細化各項政策措施,加強跟蹤評估和督查落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本意見及市級有關部門配套政策,出臺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市發展改革委要統籌協調涉及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研究,會同市公安局等部門抓好對先行試點區縣(自治縣)的指導工作。市公安局要統籌做好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能分工,按照本意見抓緊制定和修訂人口管理、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農村產權處置、土地等配套政策,完善有關工作細則和工作方案,落實經費保障。
(十八)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區縣(自治縣)在促進轉移人口落戶城鎮、推動相應功能區域集聚或減載人口以及保障進城落戶居民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各功能區人口合理分布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附件: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重點任務分工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重點任務分工
重 點 任 務 | 牽頭單位 | 配 合 單 位 | 完成 時限 | ||
一、完善分區落戶條件 | |||||
(一)研究制定落戶政策 | 1 | 調整優化都市功能核心區與都市功能拓展區落戶條件;有序放開城市發展新區城區落戶限制;積極推動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人口梯度轉移;放開小城鎮落戶限制。 | 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 | 2015年 |
(二)穩妥有序推進市外來渝人員落戶 | 2 | 在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探索建立市外來渝人員積分落戶制度,構建規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戶通道,并針對不同類型人群科學制定積分分值和落戶標準。 | 市公安局 | 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 | 2020年 |
二、創新人口管理制度 | |||||
(三)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 3 | 制定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辦法。 | 市公安局 |
| 2015年 |
4 | 按照統一城鄉戶口登記要求,逐步取消與戶口性質掛鉤的政策標準設置,清理完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等政策,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體系。 | 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 | 2020年 | |
(四)實行居住證制度 | 5 | 制定居住證實施細則。 | 市公安局 | 市政府法制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
6 | 強化管理創新,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精細化服務。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請落戶。 | 市公安局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7 | 逐步完善與居住證制度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 | 市發展改革委 | 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文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民政局 | 2020年 | |
8 |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20年 | |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 9 | 加快建設全市自然人信息數據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計生、稅務、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動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及時掌握人口分布及相關信息,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社會治理提供支撐。建立并通過信息惠民平臺,為群眾提供基于“實名制”的信息服務。 | 市公安局 | 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市民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衛生計生委、人行重慶營管部、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 |
10 | 建立分區縣(自治縣)的年度人口臺賬。 | 市公安局、市統計局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15年 | |
三、提升城鎮承載能力 | |||||
(六)完善城鎮人口承載功能 | 11 | 積極開展中長期人口規劃研究,做好人口發展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五大功能區域產業規劃的銜接協調。 | 市發展改革委 | 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15年 |
(六)完善城鎮人口承載功能 | 12 | 建立與人口相適應的基礎設施配套機制,統籌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趨勢,加強人口集聚區水、電、氣、路、通信以及商業網點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學校、醫院、文化設施、體育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均衡配置公共服務資源,規范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對人口集聚和服務的支撐能力。 | 市規劃局 | 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委、市市政委、市教委、市體育局、市商委、市文化委、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13 | 完善社區服務管理功能,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促進社會融合。 | 市民政局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七)推動產業人口集聚 | 14 | 研究產業用工吸納標準,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嚴格落實市政府年度新增就業崗位目標,大力吸納轉移人口就業。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委、市中小企業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15 | 制定各類產業園區、物流基地和保稅區的用工考核辦法,不斷提升高素質人力資源的集聚能力。 | 市經濟信息委 |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
16 | 完善用工激勵政策。 | 市人力社保局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15年 | |
17 | 對招用轉移人口數量較多的大型企業,允許其在依法取得的項目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倒班房”等生活服務設施。 | 市國土房管局 | 市經濟信息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18 | 鼓勵在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定向培訓和招工,按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1年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數給予企業培訓費用補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經濟信息委、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19 | 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 市人力社保局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四、完善權益保障機制 | |||||
(八)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 20 | 優化教育資源布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妥善安排轉移人口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并落實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享受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以及異地高考政策。 | 市教委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21 | 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將轉移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 市衛生計生委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2 | 完善轉移人口就業創業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專項資金,依據全市支柱產業的用工需求,培訓轉移人口就業技能。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 | 2015年 | |
23 | 積極開展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落實小微企業扶持機制實施方案,扶持轉移人口自主創業。 | 市工商局、市中小企業局 | 市經濟信息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4 | 穩步推進公租房建設。 | 市城鄉建委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5 | 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 | 市國土房管局 | 市城鄉建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6 | 采取信貸資金傾斜、貸款利率優惠等措施,為轉移人口購買首套房提供幫助。 | 市金融辦 | 市國土房管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7 | 完善并落實社會保險接續辦法,不斷縮小城鄉差距,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機制。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民政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28 | 對在市外穩定務工并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依法保障其與市內轉移人口同等的農村相關權益。 | 市農委 |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國土房管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九)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 29 | 繼續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效率,有序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 | 市農委 |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30 | 鞏固農村土地確權成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責權利,穩妥推進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規范合理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 | 市農委 | 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1 | 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拓寬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 | 市國土房管局 | 市農委、市林業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2 | 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強化對閑置撂荒承包地的處置利用和激勵約束。 | 市農委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3 | 進一步完善地票制度,積極穩妥推動農房交易和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復墾。 | 市國土房管局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
(十)建立人口轉移與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用地協同發展機制 | 34 | 著力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人口合理分布的作用,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區與城市發展新區承接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人口轉移,根據分區縣(自治縣)人口臺賬,將承接轉移人口增減情況作為下一年度財政轉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 | 市財政局 |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十)建立人口轉移與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用地協同發展機制 | 35 | 引導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人口向外轉移,有關區縣(自治縣)要簡化手續、建立通道為轉移人口提供戶口遷移、社會保險轉接便捷服務。鼓勵市外務工人員返鄉到都市功能拓展區與城市發展新區就業創業并落戶。探索創新勞動力資源有償輸送、土地資源利用協作等新機制。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 | 2020年 |
36 | 繼續實施對口幫扶政策,注重與人口轉移落戶和定向招用務工人員相配套。 | 市發展改革委 |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20年 | |
37 | 建立建設用地與吸納轉移人口掛鉤制度,體現“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跟著產業和人口走”的政策導向。 | 市國土房管局 |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17年 | |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 |||||
(十一)加強統籌協調與細化落實 | 38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本意見及市級有關部門配套政策,出臺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 |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 2015年 |
39 | 市發展改革委要統籌協調涉及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研究,會同市公安局等部門抓好先行試點區縣(自治縣)的指導工作。市公安局要統籌做好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職能分工,制定和修訂人口管理、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農村產權處置、土地等配套政策,完善相關工作細則和工作方案,落實經費保障。 | 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 |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城鄉建委、市民政局、市規劃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 | 2015年 | |
(十二)積極做好宣傳引導 | 40 | 多形式、多渠道開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和工作宣傳。 | 市委宣傳部 | 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2015―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