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地經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戶主應當向實際長期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
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戶口準入條件,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的戶口準入條件。
戶口遷移一般先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遷證,憑戶口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戶口遷移證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遷移人本人因故無法辦理的,可以委托戶主或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辦理,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遷移人委托證明。
整戶遷移可以由戶主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一)市內遷移
1、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落在同一家庭戶的,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不得單獨遷移。
2、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1)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4)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戶口、集體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
(1)戶口登記在非直系親屬或者朋友處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2)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3)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戶口的,新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可以將戶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戶落戶;
(4)家庭戶口除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遷至集體戶落戶。
(二)市外遷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轉了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142號),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為戶口準遷條件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并明確具體準入條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分別制定了具體的戶口準入條件。
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遷入地戶口準入條件。具體準入條件可向省轄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咨詢。
(三)遷出市外
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按照戶口準遷證填寫內容,辦理相應人員戶口遷移證。
(四)大學生戶口遷移
1、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跨年度的,遷出地公安機關不再辦理新生戶口遷出手續。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被宗教院校錄取的新生,一般不予辦理戶口遷移。
2、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和戶口遷移證。
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學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國家或者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3、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戶口登記地遷出,但未在戶口遷移證有效日期內申報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應當持戶口遷移證向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
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被批準轉學,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內其他地區的,憑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外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學校批準文件或者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5、普通中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市級中專主管部門或者學校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以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7、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依法被我省單位錄(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1)畢業證書;
(2)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現工作單位一致);
(3)戶口遷移證。
8、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但因畢業時間較長無法改派、取得與現工作單位一致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且符合工作地戶口準入條件的,按工作地戶口準入條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9、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入學時已將戶口遷至學生集體戶,可以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向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
10、普通中等學校畢業生畢業時,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往就業地;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