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姓名變更、更正
2.出生日期的更正
3.曾用名變更、更正
4.性別變更、更正
5.民族變更、更正
6.身份證號碼變更、更正
7.戶口性質變更、更正
辦理材料
主項:
1、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的除外);
2、戶口底冊、《戶口簿》、《戶口遷移證》、出生證等權威原始憑據;
3、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須附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4、屬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應的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復印件;
5、更正戶口性質的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
6、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7、其他能夠說明變更理由的原始資料;
8、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副項:
1、戶主或與戶主關系的變更,由于分戶、立戶等理由要求變更戶主或與戶主關系的,憑原戶口登記資料、《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關系證明辦理;
2、出生地、籍貫的變更,根據原戶籍資料或出生嬰兒父母的戶籍資料辦理;
3、身高、血型的變更,憑醫院的體檢報告辦理;
4、文化程度的變更,憑《畢業證》或其他學歷證明(干部、工人還需單位人事部門證明)辦理;
5、婚姻狀況的變更,憑《結婚證》、《離婚證》或其它婚姻狀況證明辦理;
6、兵役狀況的變更,憑軍轉或退伍安置等證明辦理;
8、服務處所、職業的變更,憑現工作單位證明辦理;
9、《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辦理流程
1.窗口申請(申請人提供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窗口辦理)
2.受理(派出所窗口核查、收取申請人材料)
3.審批(派出所窗口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給領導審批,審批完后將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
4.辦結(辦結)
5.領取登記(符合規定的派出所窗口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8工作日
承諾期限:8工作日
辦理費用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