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辦理條件
經出入境管理處批準本市出國(境)定居的公民。
所需材料
(一)我市居民退籍: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
2、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經批準前往國外定居:
1、 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
2、《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三)我市居民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
1、《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第二聯、第思而學教育);
2、《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四)我市居民以探親訪友、旅游、商務、公務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取得當地居留權
入伍注銷戶口
辦理條件
本市應征服現役的公民。
所需材料
1、《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入伍通知書》。
申請辦理分戶、立戶
辦理條件
一個家庭中公民因婚姻、經濟獨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請分戶、立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內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家庭戶以家庭為單位立戶。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擔任。未成年人原則上不能擔任戶主,不得單獨立戶。
房屋所有權未分割的,原則不予分戶。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
2、本人《房地產權證》。
死亡的備案
辦理條件
本市戶口公民死亡。
所需材料
要求: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其家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其戶口,派出所在辦理的同時應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