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要知道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舉個栗子:
A公司跟張三簽訂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這份勞動合同就是約定了明確的合同到期終止時間的(2018年12月31日止),所以,這份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舉個栗子:
A公司跟張三簽訂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從2018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份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所以,這份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意思的栗子:
公司跟張三簽訂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從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9日止。
2013年1月31日,HR提前一個月通知張三,說勞動合同這個月底就要到期,公司不準備續簽,勞動合同要到期終止。
張三說:2013年2月,沒有29號,所以,這份勞動合同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公司不能到期終止。
分析: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我們還是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本意來認定這個合同期限。那這份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本意是什么?
合同期限到2013年2月的最后一天到期。
所以,這份勞動合同,應該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提醒:HR在工作中要細心,不要弄出這樣的烏龍事件來,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形態
1、約定訂立(可以訂立)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解讀:
單位與員工約定好了,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訂立(應當訂立)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條解讀:
當這三種法定情形出現的時候,單位跟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員工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推定訂立(視為訂立)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解讀:
當單位跟員工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又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年的,法律推定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三、什么情況下,需要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條解讀:
只有應當訂立(法定訂立)這種形態,單位沒有跟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其他形態(約定訂立或推定訂立),均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所以,那種認為“員工入職超過一年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種情況下,單位還沒有跟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也要給二倍工資。”的觀點是錯誤的。
因為,這種情況不屬于應當訂立的形態,所以,不用給二倍工資。
舉個栗子:
張三2017年1月1日入職A公司,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5月31日,張三辭職。
后張三主張A公司需要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為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分析:
A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期間為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不考慮仲裁時效的情況下)。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但該期間,A公司無需支付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