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南退伍軍人有什么補貼福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河南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歡迎大家參考!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對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1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圍是: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后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1、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2、其他:
國務院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征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有相應規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服現役。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征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拓展閱讀??河南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規范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參務〔2011〕38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補助是指由地方各級財政共同負擔,專項用于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全省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密切協作,各負其責,切實做好經費發放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經濟補助經費安排和下達,對經費實施監督檢查;民政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數據統計和上報,負責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資格審查,具體經費發放。
第三條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并經審查檔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由部隊發給退役金的,方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
第二章 發放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現役、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并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
第五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發放標準為:義務兵每服現役1年補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礎上每多服現役1年補助1000元。有條件的市、縣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六條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經濟補助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總體負擔三分之一,并根據市縣財力及兵員情況分類補助。鄭州市、濟源市、洛陽市、焦作市、三門峽市、鶴壁市為一類地區,省財政按照義務兵服役期內每人每年1000元進行補助;新鄉市、安陽市、平頂山市、許昌市、漯河市為二類地區,省財政按照義務兵服役期內每人每年1300元進行補助;駐馬店市、南陽市、商丘市、周口市、開封市、濮陽市、信陽市為三類地區,省財政按照義務兵服役期內每人每年1600元進行補助。省財政直管縣(市)在所在省轄市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義務兵服役期內每人每年增加300元進行補助。其余部分和士官補助部分由安置地市縣財政負擔,市縣負擔比例由省轄市政府確定。
第七條 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八條 服現役年限從批準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第三章 發放程序
第九條 符合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后30日內,由本人提出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申請,并填寫《××年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發放審批表》(樣表附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審核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合格后給予發放。并制作填寫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發放花名冊,經退役士兵本人簽字后存檔備案。2011年、2012年冬季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各地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發放到位。
第十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將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發放情況上報至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省民政廳每年7月30日前向省財政廳提供下年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計劃,并按照省經濟補助經費標準擬制下年度省經濟補助經費預算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批。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本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計劃、省經費補助標準、財政承擔比例和當地財政預算管理程序報批本地下年度經濟補助經費預算方案。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納入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并加強對補助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補助經費堅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發放到人的管理使用原則,由市縣民政部門按照實際開支數編報決算,列入當年退役士兵“安置費”科目下“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項目,逐級審核匯總后上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