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居民在廣州遇身份證丟失、被盜如何掛失申報?能否在廣州辦理?《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簡稱《意見》)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安部近日印發,新華社昨日授權發布全文。不過,首批試點10個的省(市)并不包括廣東。
《意見》透露,已經部署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明年7月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推廣。對此,省公安廳昨日介紹,廣東明年在實施范圍內。目前,廣東各地公安機關仍無權為非本地戶籍人士辦身份證,如果丟失身份證,仍需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廣州警方也透露,由于廣州非試點城市,且制度落地還需一定時間,暫無具體安排,如有進展會第一時間發布。
十個省市先行一對一試點
公安部昨日發布文件,明確在部分地區試點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2017年7月在全國正式實施。《意見》中提到,此次圍繞身份證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三項:異地受理身份證換領補領、掛失申報、丟失招領。
《意見》明確,實施該制度需落實經費保障、人員保障和技術保障,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流動人口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現狀、現有技術力量配備等實際情況,抓緊編制經費預算,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經費裝備支持。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昨日在答記者問時說,目前10個試點省、市已經完成有關系統升級,正按要求抓緊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試點方案,全流程、全環節地開展一對一試點工作。我國人口多,各地情況不同,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需要一個過程,涉及信息系統升級改造、業務流程調整完善、裝備設備配置和人員技能培訓等大量工作,必須整體設計、分步實施、不斷完善,確保安全可靠。
黃明用“減負、提效、安全”六個字概括此次改革的思路與特點,只要符合政策條件,群眾即便在異地,也可以輕松換領、補領身份證,就近掛失申報、上交撿拾的居民身份證、查詢丟失居民身份證信息等,大大減少群眾來回奔波,提升服務管理效能。這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嚴防冒用他人身份證問題
據介紹,當前居民身份證管理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黃明提到,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流動人口數量不斷增多,長期外出工作、學習、生活的群眾回戶籍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不僅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也給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此外,居民身份證掛失缺乏渠道,丟失、被盜的居民身份證容易被他人冒用。
因此,“安全可控”被作為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的原則。《意見》提出,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業務,要嚴密操作規程,嚴把身份核驗關,防止冒領、騙領居民身份證及冒名掛失等問題發生,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為防止冒領、冒用身份證等問題發生,《意見》對異地受理制度明確“規范證件制發程序”“嚴格身份信息核驗”和不予受理申請的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通過多種形式及時提供掛失信息核查服務。
《意見》明確,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于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意見》對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的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作出規定。黃明說,居民身份證使用范圍廣泛,涉及眾多使用部門,要從根本上防止冒用問題發生,確保用證安全,關鍵在于社會各用證部門認真履行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三項制度
異地換補符合條件應當場受理
根據《意見》,將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托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在異地受理點設置上,要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布和地域情況合理設立,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并向社會公布。
《意見》明確,申請若符合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換領、補領需繳納證件工本費,公安機關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掛失申報發現冒用要及時報告
日常生活中,難免出現身份證不慎丟失等意外情況,為防止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流散社會,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見》要求建立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核查服務。
公安機關應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丟失招領設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
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
《意見》明確,要規范丟失招領程序,對收到群眾撿拾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并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信息,有聯系條件的要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的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按照以上工作流程開展。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三步走”
2015年7月1日到明年6月,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加載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
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逐步開展異地受理。
2017年7月1日,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流程
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戶籍地簽發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居住地制作與發證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注: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兩類情形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意見》明確以下兩種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的情形,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