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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撫恤金【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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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其發放順序是: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繪配偶;

(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一半;

(4)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5)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以下弟妹;

(6)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供養親屬什么情況下可以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親屬條件: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撫恤金標準:

配偶: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2017一次性撫恤金分配原則

一、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原則。

對于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分配原則,現行民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法律界對撫恤金的定性已經達成共識,即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范疇,它是死者近親屬基于死者死亡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權利,是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但如何分配,司法判例標準不一。有的按均等份額分配;有的按遺產分配原則,配偶分享一半后,另一半第一繼承人再平均分配;有的確認為被供養人在供養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只分配給配偶,其他繼承人無權享有;有的首先考慮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生活來源,其次考慮血緣關系,合理分配。筆者認為,最后一種分配標準比較公平合理,體現了撫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二、撫恤金的特征和含義及其法律、政策淵源。 

 1、1980年2月3日,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早期的撫恤金不叫撫恤金,叫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通過關鍵詞“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可以看出,受益的對象范圍是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親屬,沒有發生供養關系的親屬不在范圍之列。

2、1989年4月17日,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放順序是:1)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2)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4)無父母和配偶的,發給子女。可以看出父母和配偶是第一順序,子女是第二順序。不過,隨著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出臺,該解釋已經失效。

3、2004年8月1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4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扶養人)、配偶、子女。取消了父母配偶為第一順序,子女為第二順序的規定。但是,如何分配,條文并沒有明確。為了彌補條文的缺陷,《釋義》進行了解釋。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編寫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對條例第14條進行了解釋:同一順序(父母、配偶、子女)對一次性撫恤金分配原則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親屬,分配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烈士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烈士共同生活的親屬,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親屬,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是立法部門第一次明確了撫恤金分配應充分考慮共同生活和扶養義務等因素,為民事案件撫恤金分配原則提供了參照標準。

4、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規定: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領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

5、2004年1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可以看出,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性質,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二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三、民事審判如何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行對接是當務之急。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于撫恤金領取和分配原則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已經非常清楚,也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權威性。但是,該《條例》僅適用軍人,如何讓民事審判予以參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給出了部分答案,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以外的群體是否參照該條例,沒有答案。在這方面,北京市高級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市高級法院以指導文件形式,規定將市高級法院推薦的參閱案例作為民事審判的參考原則。

首先,市高級法院出臺指導文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上訴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一條:在既無法律、法規規定,又無相關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審理案件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檢索參照有關規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的統一的指導意見;(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決及案例中體現的審判原則;(三)市高院的書面指導性意見或市高院推薦的參閱案例。

其次,公布推薦參閱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推薦案例??“苑世星、苑印堂與苑巍苑、佳繼承糾紛上訴案”裁判規則是:雖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僅適用于軍人,但是在相關的政策法規未出臺之前,人民法院應參照該條例確定的原則來判斷其他的死亡撫恤金的發放對象,以處理同類型的案件(見北京市高級法院民一庭編寫的《北京民事審判疑難案件與問題解析》第2卷第316頁,法律出版社出版)。因此,北京法院在民事審判撫恤金方面執法裁判標準應該已經統一,其他高級法院也可以學習北京法院的經驗,在全省市內統一撫恤金案件的執法裁判標準。最終,立法機關要盡快出臺撫恤金分配原則相關法律法規或指導性文件,以維護司法裁判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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