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拓展閱讀??福建二胎產假國家規定2017
產假
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條例修改前:
第一胎:符合晚育(女方24歲以上或者男方30周歲以上)、而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135~180天。
沒有關于二胎產假的規定,大家一般參照《勞動法》第62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所以,就有了“一孩產假半年,二孩產假98天”的普遍印象。現在“全面二孩”后,一孩、二孩能享受同樣長的假期。當然,如果你頭胎生的是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話,就不能再生二胎咯。
老婆生孩子,老公有照顧假。男方照顧假為15日,而以前的規定是7到10天。老公們,可得把這多出來的時間都花在老婆孩子身上。
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三孩
哪些人經批準可以有三個孩子呢?
1、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這一款)
5、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準并發給生育服務證。
上面的規定可以這么理解:
●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有兩個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個
●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只有一個孩子,婚后可以再生兩個
還有一種情形,要特別說一下,就是“收養”,收養子女不影響自己生孩子,還能生倆。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跨境婚姻
和華僑、港澳臺居民、老外結婚,生孩子啥規定?
華僑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規定。
港澳臺、外國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另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臺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臺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這段話看起來有點復雜,簡單來說,就是看子女有沒有國內的身份證,沒有國內的身份證,就不占用“生育子女數”的名額。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
這個紅本本,以后也許會越來越少見了。
根據修訂后的條例,申領條件是,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次性領取不低于一千元的獎勵費,并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全面二孩”以后,就算只生一個,也沒有這本光榮證和獎勵費了;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有關優待和獎勵。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夫妻,可以享受和以前基本一樣的獎勵、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