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江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江西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贛人社發[2016]45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此次調整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退休人員待遇,也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第一次同步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惠及280多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江西省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有兩個原則,一是略高于全省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二是企業平均增幅略高于機關事業單位平均增幅。
調整范圍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同樣標。
2.掛鉤調整
企業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延續了歷年企業調整基本養老金做法,體現“長繳多得”。對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3元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4%增加。這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也是目前全國多數省份通行的做法,與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待遇辦法基本相銜接。
3.適當傾斜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準調整。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傾斜調整辦法和標準相同。
對按照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從今年開始,這部分人員改為執行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政策,更好地體現了公平性。此外,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
另外,企業退休人員調增的基本養老金(含從1月起補發的資金,下同),將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資金9月底前基本發放到位,最遲10月底前將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包括未參保暫由單位調整和發放的)調增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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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財政部批準,遼寧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工作開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75%,高于全國6.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近期開始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今年9月底前發放到位。
國務院決定從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調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確定的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了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并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將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實施。具體調整辦法和標準如下:
【企業退休人員】
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