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聯合發布《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公告》(吉人社聯字(2016)65號),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明確了吉林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準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調整。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宜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執行。
三、資金渠道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表格,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積極穩妥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協同配合,9月底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相關閱讀
遼寧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經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財政部批準,遼寧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工作開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75%,高于全國6.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近期開始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今年9月底前發放到位。
國務院決定從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調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確定的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了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并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將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實施。具體調整辦法和標準如下:
【企業退休人員】
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