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出臺
記者從市政府日前下發的《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悉,全市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全部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
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年終獎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辦法》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其中,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我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部隊文職人員暫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經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渠道列支。
對于具體繳費基數和比例,《辦法》也予以了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按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按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此外,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辦法》要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發生增減,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同時,參保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經營性收入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在稅前列支。
在待遇領取條件和程序上,《辦法》提出,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請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0月1日成基本養老金計發“分水嶺”
《辦法》給出了詳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10月1日起,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新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對10月1日后(含10月1日,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對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對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統籌項目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他待遇項目仍由原渠道列支。10月1日至改革啟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
對10月1日后,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辦法》特別強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并征收。
南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個人繳8% 單位繳20%
參保范圍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
《辦法》明確,南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都要參加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部隊文職人員暫參加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此次改革將遵循“老人老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經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渠道列支。
繳費比例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明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按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按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比例為4%
南京還將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辦法》規定,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其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并征收。
養老金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所在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核定的待遇領取時間起,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請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根據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