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0元老年生活補助。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是指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二、補助標準為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0元。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標準。
三、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實行全額補助;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直轄市)按50%補助。具體發放由民政部門負責。
四、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對享受老年生活補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民政部 財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全國各地對參戰退役軍人的優撫政策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贛府廳發【2007】17號文
對所有企業已退休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在個人現有養老金基礎上,上浮10%比例,增長,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補助。(2008、2009、2010年)未報告,對所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和在企業下崗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230元生活補助,對所有農村和城鎮無業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175元生活補助。
安徽
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民優字【2009】126號文
一、給予在企業退休“兩參”退役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在企業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月每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150元,所需要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2010年未報告)。
二、在鄉和城鎮無工作“兩參”退役人員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報告)。2009年元月份起執行。
湖南
對所有“兩參”人員發給350元的生活補助。
浙江
浙民優【2007】143號文件精神,對所有未領取定期補助的參戰人員給予生活補助(數額多少未報告)。
云南
在企業參戰參試人員未領取定期補助的人員給予發參戰補貼(金額多少也未報告)
貴州
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財政廳、黔民發[2007]48號文,優撫標準隨經濟發展在不斷變化,其中2008年標準如下:
1、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復員或退伍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按照現行國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軍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必須持有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帶病回鄉證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參戰退役人員: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對這部分人員的認定主要以本人檔案記載為依據,也可以通過二名參戰戰友證明認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對這部分人員實施了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寧波
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從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過年費900元,8月1日發100元的東西。
深圳
深圳市參戰、參試人員,每月每人發360元的生活補助。
青島市
1、 青島市人民政府改變對那場已經發生的中越戰爭看法,改革對參戰人員不合理待遇,同時提高參戰人員的政治待遇。
2、 農村籍和企業下崗以及待遇低的企業在職參戰人員,30年工齡無條件的辦理退休,其退休、在崗工資不得低于青島市社會平均工資,每年按照社會平均工資遞增而遞增。
3、 提高參戰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市級勞動模范或正處級公務員標準。參戰人員是用生命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功臣。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按照低保戶或最低收入標準處置,是對國家功臣的功績貶低褻瀆。
4、 對參戰人員應發放優撫證書,參戰人員各種福利待遇應形成文本規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 及時傳達、落實國家有關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參戰人員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屬的待遇及去廣西,云南掃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實。
6、 所有參戰人員含行政事業、企業在職人員一律永久享受國家財政參戰優撫補助。及時提高上調優撫補助標準。
7、 安撫作戰有功人員,視功績大小,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醫療保險待遇。
8、 允許參戰人員集體去廣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園舉行的悼念活動.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為對越自衛還擊戰老兵紀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樹立愛國主義思想。
9、決不能把參戰人員視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敵對分子一面。政府不解決參戰人員應得到的待遇,允許我們保留國家賦予的權利繼續上訪各級部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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