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擴大
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
離休或者退休;
喪失勞動能力之后并與本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要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種情況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
需償還住房貸款的本息的;
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3、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繳納公積金
新政策首次提出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自行繳納公積金,區別與目前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有在正式單位上班的職工才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
4、繳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積金繳納基礎參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5、縮減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行政機關人數
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量,規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的1/3。
6、簡化單位證明
送審稿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7、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
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8、單位不繳、少繳公積金將受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應繳數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9、騙貸住房公積金處3倍罰款
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