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部發〔2006〕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個、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事部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6年7月1日起,適當調整警銜津貼標準。
調整后的各銜級的警銜津貼標準為:總警監313元、副總警監295元、一級警監277元、二級警監263元、三級警監249元、一級警督235元、二級警督223元、三級警督211元、一級警司199元、二級警司187元、三級警司175元、一級警員165元、二級警員155元。
請按本通知精神,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人事部 財政部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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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長——總警監——上將;
公安部副部長、省(直轄市)公安廳長(兼任常委)——副總警監——中將、少將;
省(直轄市)公安廳長(不兼任常委)——1級至2級警監——少將、大校;
省(直轄市)公安廳副廳長——2級至3級警監——大校、上校;
地級市公安局局長、民警(含武警)支隊長-—3級警監至一級警督——上校、中校;
地級市公安局副局長、民警(含武警)副支隊長——中校、少校;
縣(區)公安局局長、民警(含武警)大隊長——少校、中校;
縣(區)公安局副局長、民警(含武警)副大隊長——少校、上尉;
街道(鄉、鎮)公安派出所所長、民警(含武警)中隊長——上尉、中尉;
街道(鄉、鎮)公安派出所副所長、民警(含武警)副中隊長——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隊長——少尉;
民警警員(六年以上警齡)、民警(含武警)副小隊長(司務長)——上士、中士;
民警警員(三年以上警齡)、武警(消防警)班長——中士、下士;
民警警員、武警(消防警)副班長——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員的最低警銜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員——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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