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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卓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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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自2015年12月24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寧金管[2015]84號)正式對外公布施行。

為了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精神;南京市于2015年末出臺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南京市政府于2013年8月下發的《關于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的通知》中要求,將違法騙提公積金的行為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在此背景下,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從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制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倡導規范、誠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通過對繳存單位、職工、開發單位的失信信息的采集、使用,達到對失信行為的預防和保障資金安全的目的。

管理辦法共八章二十七條,分別從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定義、采集、分類、使用以及異議信息的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針對繳存單位、職工、開發單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將分為嚴重失信類和一般失信類兩種。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數據庫,錄入失信單位或失信人的相關失信信息。對失信行為相應采取限制辦理提取、貸款等相關業務的懲戒措施。

近年來,我市公積金資金規模快速發展,群眾使用需求越來越大,管理工作面臨著復雜的形勢,此次管理辦法的出臺,將使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更上一個臺階,資金風險得到進一步防控,對全市大信用體系的建設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關于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中心制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執行。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4日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倡導規范、誠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是指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協議開發單位的失信信息進行采集、存儲所形成的有效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京地區范圍內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對南京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管理中心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與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協議的開發單位實際發生的有效記錄進行信息采集。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繳存單位、職工、開發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規定以及被予以行政處罰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信息。

第八條 管理中心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及時、準確地錄入信用信息。

第九條 管理中心采用有效的單位和個人身份識別標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確保信息錄入的準確性。

第十條 禁止采集信息范圍:

(一)有保密規定相關行業的單位或個人信息;

(二)其他與信用無關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禁止采集的單位或個人信息禁止錄入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對客觀事實準確的記錄,信用信息的來源應當合法。

禁止以欺騙、盜竊、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保證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平穩運行和安全保密。

管理中心設置信用信息系統訪問權限,記錄系統訪問日志,防止系統被越權訪問或者越權處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分類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對采集的信用信息按以下標準劃分為三類:

(一)個人信用信息

1、嚴重失信類

(1)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信用卡逾期未還清的;

(3)商業貸款最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說明的(助學貸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說明的(年費除外);

(5)近5年內采取違規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6)近2年內有嚴重經濟犯罪或對社會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為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

(7)有債務糾紛尚未處理完畢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

(8)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嚴重失信類的其他個人信息。

2、一般失信類

(1)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

(2)商業貸款最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助學貸款除外);

(3)信用卡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年費除外);

(4)近3年內采取違規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遂的:

(5)有處理完畢的債務糾紛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

(6)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一般失信類的其他個人信息。

3、正常類

未歸入嚴重失信類和一般失信類的。

(二)單位信用信息

1、嚴重失信類

(1)近2年內單位采取違規手段幫助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5人(含)以上的;

(2)近2年內單位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或貸款條件的職工繳存、提取、轉移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5人(含)以上的;

(3)開發單位違反《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協議書》約定或違反房地產相關規定被限制銷售或整個樓盤被查封的;

(4)開發單位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階段性擔保期間不履行擔保義務的;

(5)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以及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6)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嚴重失信類的其他信息。

2、一般失信信息

(1)近2年內單位采取違規手段幫助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2)近2年內單位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或貸款條件的職工繳存、提取、轉移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3)近2年內開發單位違反房地產相關規定被限制銷售,但經整改后已恢復銷售的;

(4)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一般失信類的其他信息。

3、正常類

未歸入嚴重失信類和一般失信類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管理中心將依規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以及各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提供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的信用狀況。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根據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的要求,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詢服務:

(一)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的信用信息;

(二)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信用信息的來源。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或者使用期限:嚴重失信信息記錄期限為5年,一般失信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系統提供的信用信息,作為管理中心判斷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信用狀況的重要參考。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出現以下行為將會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或與管理中心進行業務合作造成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影響:

(一)個人在信用信息分類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將被取消或限制辦理住房公積金使用業務

1、提取限制

個人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第(5)條行為的,不允許辦理所有提取業務。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第(2)條中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未還清行為的,只允許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個人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一般失信類第(4)條行為的,只允許辦理購買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業務。

2、貸款限制

個人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的,暫停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已辦理貸款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條款處置。

個人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一般失信類的,在貸款審批中,針對具體失信行為,所涉及貸款銀行須出具情況說明,貸款人須作出相應承諾。

(二)單位在信用信息分類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將被限制或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1、嚴重失信類

(1)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的,管理中心不為其出具合法證明,直至其違規行為得到整改。

(2)開發單位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的,對于尚未簽訂按揭協議的項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暫停與該單位簽訂按揭協議;對于已經簽訂按揭協議的項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暫停涉及該按揭協議的貸款審批工作。對于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階段性擔保期間不履行擔保義務的,管理中心暫停審批該單位后續的按揭協議。

2、一般失信類

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一般失信類的,管理中心對其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如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將轉為嚴重失信類。

第十九條 個人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正常類的,按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正常辦理各項住房公積金業務。

單位在信用信息分類中被歸為正常類的,依規正常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或住房公積金合作業務。

第五章 異議信息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認為信用信息有誤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要求予以更正。被征信方應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將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必要更正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告知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

(二)異議信息經核實無須更正或者無法核實的,可以不作修改,但應告知異議申請人。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的將不予披露。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被更正的,管理中心將及時更正根據異議信息做出決定的相關業務。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在采集、使用、管理信用信息時,相關處室職責如下:

信息管理處:負責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數據庫,妥善保存信用信息,保障數據庫平穩運行和保密安全,并按照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單位提供相關信用信息。

歸集管理處:負責繳存單位、職工在發生繳存、提取等業務行為時因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各類法規、規章而產生信用信息的采集、分類和使用。

貸款管理處:負責繳存單位、職工、開發單位在發生貸款相關的業務行為時因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各類法規、規章而產生信用信息的采集、分類和使用。

稽查支隊:負責提供實施行政處罰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信息。

審計處:負責對業務部門采集、分類、保存、使用信用信息時,是否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偽造、篡改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合法權益,損害被征信方(個人或單位)信譽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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