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獲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后的《關于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今后按照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相加后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加發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
計算參保人員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應當包括其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2010年底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1計算;從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實際計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參保人員2011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1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計算;2012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8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85計算;2013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7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75計算。
從2011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此前已經按照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作變動。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本意見計發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凡低于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其中,按照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統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566元/月)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統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確定。
附:
關于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現結合實際,就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如下:
一、按照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相加后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加發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
二、計算參保人員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應當包括其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2010年底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1計算;從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實際計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參保人員2011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1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計算;2012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8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85計算;2013年月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低于0.75的,當年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0.75計算。
三、從2011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此前已經按照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作變動。
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本意見計發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凡低于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其中,按照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統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566元/月)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統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確定。
本通知自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