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但是并沒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意見。日前,自治區政府印發了《關于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廣西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范圍及對象、基金籌集辦法、具體的計發辦法等方面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該《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
《意見全文》如下: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對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范圍和對象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和對象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根據《*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明確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事業單位分類類型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身份的確認,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確認。對于尚未明確分類類型的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及已明確單位分類類型但工作人員編制尚未明確的,待機構編制部門明確后再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已明確為編制外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等于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老人”待遇標準計發。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屬于編制內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中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二)“新人”待遇標準計發。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中人”待遇標準計發。9月30日(含)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其9月30日前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10月1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本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1.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計算公式為: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 Nn=2015(1+Gn-1)
A: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的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全區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計算公式為: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月計發標準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①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②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③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職業年金月計發標準=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10月1日后獲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9月30日(含)前已獲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有關銜接處理辦法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一次性獎勵辦法及標準、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由相關職責部門另行制定。
(五)“新人”和“中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規定,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時再申請領取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辦理退休時上年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計發其基本養老金。
五、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發〔2015〕2號、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規定,做好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銜接工作。從10月1日起,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9月30日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各地開展試點期間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區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加強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現階段,我區建立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各級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制度。在全區范圍內執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及實現自治區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各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同時,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基數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具體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規定另行制定。
十、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征繳機構負責統一征收,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一、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各地要切實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社會保障卡,逐步實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二、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統籌調劑增加編制,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同時做好職業年金基金征繳、建賬及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要求,根據全區統一的經辦規程,建設自治區級集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推進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編辦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中央駐桂、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統一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管理。
十三、廣泛開展宣傳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按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準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十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成立由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組織領導機構,統一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推進。要切實按自治區統一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實,嚴禁亂開政策口子增加基金支出,保持政策全區統一性。要加大工作力度,立即開展調查統計分析,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分行業、分批次分步推進,確保年底前將符合參保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范圍。各設區市每半月要將本市參保進展、資金籌集情況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同時抄報自治區政府督查室。自治區將定期通報各地改革推進情況。
對本意見未明確的具體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研究制定。
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我區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注:40年以下的按40年計算,超過70歲以上的,按70歲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