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吉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視頻會在長春召開,標志著吉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入啟動實施階段。
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總體部署和頂層設計,8月25日,省政府印發了《吉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明確了改革目標、改革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計發辦法及轉移接續等工作。
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建立單位和個人繳費制度。單位繳費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計算,比例為20%。個人繳費按本人繳費工資計算,比例為8%,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形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建立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新的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計算,繳費每滿1年計發1個百分點;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設立改革過渡期和保低限高的對比機制,實現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穩銜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原待遇不變;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實行“新人”新辦法,退休時執行新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實行過渡期辦法。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改革設定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兩種辦法對比計算,保低限高,過渡期結束后取消對比計算。同時,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通過逐步建立健全省級統籌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改革初期,根據吉林省實際,暫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以市(州)、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再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此外,通過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一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實行個人賬戶方式籌集和管理,資金來源有兩個:一是單位按工資總額繳納的8%部分,另一個是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繳納的4%部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將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按照單位繳費資金來源不同,分別采取記賬或實賬兩種管理方式。
附:
吉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目標。
堅持 “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 ”的方針,通過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障可持續性為重點,建立與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相適應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工作期間貢獻大小的差別,建立待遇確定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與繳費掛鉤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我省省情,按國家政策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銜接。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按國家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范圍
(一)參保單位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以及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吉發〔2011〕31號)、《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方案和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辦發〔2013〕28號)有關規定,已經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或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符合前述范圍的省政府駐外省辦事機構,駐我省中央和國家管理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辦法。
(二)參保人員范圍。
參保人員范圍為上述參保單位中,經機構編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的納入編制管理范圍的人員。未納入編制管理范圍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人員編制身份不明確的單位,要先按照相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范圍。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
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按月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要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合并計算。
(四)跨省轉移流動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有關情況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及程序
按本辦法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或批準延遲)年齡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統籌管理層級,由所在單位申報,經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批準機關確定的退休(待遇領取)時間,從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死亡的,從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
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符合本辦法規定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0月1日以后(以下簡稱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二)10月1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照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為保證待遇平穩過渡,改革后按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三)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四)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政策,結合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國家統一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
八、逐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為目標,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本辦法實施后,先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以市(州)、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九、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基金管理工作。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基金實行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各級政府要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督工作。加強審計監督,定期組織審計檢查,正確引導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和挪用基金,對擠占挪用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十、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一、建立健全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
(一)職業年金繳費。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一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按國家統一規定進行調整。職業年金繳費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二)職業年金管理。
職業年金基金采取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記賬儲存額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
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投資運營。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四)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十二、其他有關政策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改革前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對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分別予以承認。個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由榮譽稱號授予部門或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另行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三)改革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在國家出臺新規定前,仍按照《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于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有關規定,經國家和省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繼續參保繳費到批準的退休年齡。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十三、建立健全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保證參保單位應由財政負責的繳費資金來源,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要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做好基金征繳工作,做到應收盡收。
十四、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與服務水平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與服務水平,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的發放與使用,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要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信息網絡和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適當充實工作人員,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社會化服務。
改革后,全省實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管理與服務工作流程,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工作程序銜接配合,確保參保人員按時辦理退休手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十五、做好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繳費信息記載、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實現規范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管理服務。要加快實行互聯網經辦業務,為參保單位和人員提供便捷的網上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駐我省中央和國家管理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十六、加強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業務經辦規程要求,加快推進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行社會保險數據省級集中管理和信息系統集中授權,實現社會保險與工資待遇、人事人才管理、公務員管理、編制管理等數據資源互通和共享,實現數據管理統一化、規范化、專業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建立健全信息網絡系統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確保信息安全。
十七、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確保改革平穩實施。
(二)做好宣傳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做好全省政策宣傳培訓工作,舉辦改革政策和業務經辦培訓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抓緊貫徹落實。各地要按全省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做好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省政府將對各地改革實施工作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省內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國家出臺新政策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