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綜合開發、舊城區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設項目由市政府組織統一拆遷,并指定被委托拆遷人。
第四條 自行拆遷或被委托拆遷的單位均須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資審合格,領取《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取得上崗證書,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五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與被委托拆遷人簽訂委托拆遷協議。被委托拆遷人負責動員被拆遷人搬遷,組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
被委托拆遷人按拆除住宅建筑面積和安置新增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標準;非住宅按拆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標準,收取委托拆遷服務費。
第六條 拆遷人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項目計劃指標;
(二)有土地使用審批手續;
(三)有拆遷范圍定線圖;
(四)有產權產籍變更手續和房屋拆除批復手續;
(五)安置用房按每戶5萬元標準,開據保障資金認定書,并將該款轉入被委托拆遷人的專用帳戶。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包括鐵路產、軍產等單位自管房屋)必須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批準,由具備拆除資格的專業單位拆除。
第八條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應將拆遷審批資料及回遷安置審批資料建卷歸檔,長期保存。
被委托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有關資料必須建檔,從回遷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銷毀。
第九條 被拆遷人持房屋租賃證明或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無房產產籍房屋的被拆遷人持戶口簿與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房屋拆遷協議》是回遷安置的憑證,發生爭議的應先搬遷后簽訂協議。
第十條 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住戶一次性搬家補助費300元;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戶口人數每人每月50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人在拆遷地居住,戶口不在的;
(二)戶口在,人不在拆遷地居住的;
(三)由于入學、入托等原因,戶口在拆遷地親屬處的,而父母戶口不在拆遷地的。
第十二條 作價補償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國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房屋的重置價格以有關專業部門定期公布的價格為準。房屋成新評定按本市《房屋結構分類及各類房屋成新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給予如下補償:
(一)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補償費用=設備重置價×設備折舊率×剩余使用年限;
(二)易地遷建所需原面積土地發生的使用費及調換原面積土地所發生的費用差;
(三)按規定價格計算的貨物運輸和設備拆裝費用;
(四)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企業:工資補償,以勞動部門核準的人數和上年度本企業月平均工資額按人發放至回遷當月;利潤補償,以稅務部門核收的所得稅計算企業前兩年利潤總額,補償10-20%;
(五)恢復原生產規模配套設施(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所需費用;
(六)房屋經營企業,因經營房屋拆遷失去工資來源的,按本條第(四)項規定給予工資補償。
第十四條 取得營業執照,利用住宅從事經營的,由拆遷人按從業人數每人一次性發給補助費600元。
第十五條 安置被拆遷住戶的房屋分以下四類標準房屋套型:
一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16平方米(兩個居室與起居室面積兼顧),使用面積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
二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23平方米(兩個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
三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三個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
四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38平方米(三個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90平方米。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積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16平方米按一類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23平方米,按二類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30平方米,按三類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38平方米,按四類安置;原居住面積超出38平方米,可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居住面積的計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賃證記載的居住面積為準,筒子房以使用面積減百分之二十為居住面積;
(二)私有樓房以實際測丈為準;
(三)私有平房24墻的以建筑面積減33%為居住面積,37墻的以建筑面積減42%為居住面積。
第十八條 增加面積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遷人和其所在單位各承擔50%。
單位承擔或個人替單位墊付以及無單位而由個人承擔的50%增加面積款部分,由拆遷人收取;
應由個人承擔的50%增加面積款部分,由被委托拆遷人收取。
增加面積部分的全部產權歸被拆遷人。回遷時按房改政策購買還原面積部分的,按當年房改政策計算購房款,再給予10%的優惠。
第十九條 被拆遷住戶安置住房建筑面積以竣工圖紙為準;
戶基本建筑面積每套房承重橫墻軸線與外縱墻外墻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棟公用(共用)建筑面積,六層以下的包括內外走廊和樓梯間面積;七層以上包括內走廊、電梯井、樓梯間、設備間、設備層面積。
棟公用(共用)建筑面積
六層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積=戶基本建筑面積×(1+-----------)
戶基本建筑面積之和
七層以上棟公用(共用)建筑面積
安置住房=戶基本建筑面積×(1+-----------)-3或8平方米
建筑面積戶基本建筑面積之和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
(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積=該戶房屋使用面積×〔該棟房屋建筑面積÷各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
(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增加的建筑面積=安置住房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建筑面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住戶實行易地安置,按市規定的土地級別,由拆遷人給每戶發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補助費。相差一級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發給補助費:一類4000元;二類5000元;三類6000元;四類7000元。相差兩級以上的,加發一倍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居住無房產產籍房屋持有拆遷地獨立戶口的居民,按一類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積按增加面積款標準收費,產權歸個人。
持有區政府或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滕讓擠占房主自住房通知書》的私房落實政策戶,拆遷人要安置私房落實政策戶和現住戶。私房落實政策戶由拆遷人按原居住面積安置;現住戶的住房按一類套型安置,并按增加面積款標準收費,產權歸個人。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安置辦法的,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的60%計算,以現金支付。
第二十四條 改變住宅房屋使用用途從事經營的,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條 私有住宅出租,租賃協議確定拆遷安置人的,按協議安置。
第二十六條 安置被拆遷戶的住宅必須每套獨門獨戶;設電話線、三防門;設陽臺;居室、廚房應直接采光;廚房設排煙道;衛生間設通風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間。
第二十七條 各種使用空間凈面積:最小居室不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廚房不少于4平方米;衛生間不少于3平方米;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具備安裝煤氣設施的地區,被拆遷戶應繳納煤氣集資費,煤氣集資費由被委托拆遷人代收,專戶存儲,用于煤氣配套工程。煤氣集資費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單位承擔,沒有單位的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一次性恢復費用。
第三十條 安置被拆遷人住房的樓層、朝向應與拆遷人自留房屋的樓層、朝向合理搭配。
第三十一條 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遷人應對安置用房圖紙進行測算,并將房屋設計圖紙報送市城市房屋拆遷辦公室管理審批。回遷時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按《安置房源圖紙審批表》核對房源。由于套型不對應,拆遷人需要在施工期間改變設計圖紙的,必須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委托拆遷人持質檢、住宅小區初步驗收合格手續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回遷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住戶住房的分配實行公開自選房號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沈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期間,未對房屋拆遷有關事宜做出處理的,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發布的《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沈政發〔1988〕24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