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村民自治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及上級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我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體黨員、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三條 在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黨、政分工負責制,并建立村級工作規范化管理、設立村務監督小組。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工作、村民代表會議及職責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服從鄉人民政府的領導,積極完成鄉政府和村黨支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建立健全村級人民調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性組織,并充分發揮這些職能部門在綜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領導指揮作用。
第七條 組織村民學習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村民正確使用各種權利及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要遵紀守法,廉潔勤政,堅持群眾路線,不打擊報復,不詢私舞弊,執行公開辦事制度,主動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九條 對不遵守制度,不履行應盡義務的村民,村委會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村黨支部匯報處理意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計劃、有布置、有落實、有檢查、有記錄、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匯報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監督之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在村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加強本村兩個文明建設獻計、獻策。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必須帶頭執行本章程,熱心為村民服務,辦事公道。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反映村民意見和要求。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職責:(1)討論制定各項規范化管理辦法。(2)討論決定村政規則,建設各項福利事業、公益事業。(3)聽取審議本村經濟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的報告。(4)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民多數意見,對貪污、受賄、作風不民主、群眾意見大和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有權撤換。(5)聽取和審議財務管理和收支情況匯報。
第三章 社會秩序綜合管理
第十六條 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學雷鋒、學先進、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樹立共產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七條 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 加強夜間巡邏,加強值班,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條 與外出務工人員簽訂遵紀守法合同書。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破壞水利、電力、生產、交通等公共設施,違者責令立即修復,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民用電按用電管理規定執行,按時交納電費。臨時用電須經電站批準后方可用電,否則按偷電處理,私自接電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負。
第二十二條 對阻礙擾亂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聽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損害他人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監護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維護集體利益的人和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保持道路整潔、暢通,禁止在道路邊堆放雜物,臨時堆放不能影響交通。
第二十六條 喜事新辦,喪事從儉,不鋪張浪費.
第二十七條 提倡,樹立良好社會風氣,做到人人敬老、愛老,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為。
第二十八條 提倡科學,反對迷信提倡勤儉持家,反對鋪張浪費,提倡“四有”新人,反對低級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積極開展爭創“文明戶”活動。
第二十九條 遵守社會公德,互尊互愛,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三十條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歷史現狀,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不準打架斗毆,無理取鬧,因糾紛打架傷人要包賠醫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嚴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村民處理婚姻問題,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愛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力平等。
第三十三條 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義務,不遺棄嬰兒,不虐待殘兒和繼子女養子女。
第三十四條 禁止非法同居,不聽勸阻者,按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揚尊老愛幼的光榮傳統,認真履行贍養協議條款,贍養老人不附加任何條件,不準以任何理由刁難老人。
第三十六條 凡不贍養老人經教育不改者,由村委會責令其子女盡贍養義務,性質惡劣的交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應征條件的青年,必須遵守兵役法,響應黨的號召,積極報名應征,履行應盡義務。對不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民兵、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積極為部隊軍烈屬及優撫對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條 每個村民不準有損害軍政、軍民關系的行為,否則嚴加處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規定
第四十條 全村所有土地均屬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規劃使用。
第四十一條 按鄉政府的整體規劃,申請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經批準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
第五章 經濟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財務、村務公開監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辦理,對財務開支、收入、干部工資、開辦的公共公益事業的籌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張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經營決策公開,制度公開,辦事公開”定期向村民代表會報告財務收支。
第四十三條 明確由村主任負責財務,500元以下財務負責人審批。超過限額的由領導班子集體決定,重大開支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專項基金的管理,必須做到計劃安排,分別核算,先提后用,專款專用。要做到以下幾條:
1、發展基金用于擴大再生產;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業;
3、生產儲備用于軍烈家屬的補貼及村民的公共事業;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業,培訓費等。
第六章 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盜伐林木,需要采伐時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經上級主管部批準后,并發給采伐證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條 如發現盜伐、損壞樹木者,按盜伐量3-5倍賠償,并令其補栽3-5倍的樹苗。損壞幼樹的每株按10元賠償。
第四十七條 因火造成燒毀樹木的當事人要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并按燒毀樹木的3-5倍補栽。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災由監護人負責并按以上條款處理。
第七章 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適齡兒童必須報名入學,并不得中途退學。
第八章 評選先進
第五十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條件:
1、認真執行各項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家鄉。
3、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自覺抵制六害,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壞人壞事做斗爭。
4、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鄉鄰團結,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門邪道。
5、努力學習文化,掌握科學技術,勤勞致富。
第五十一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辦法:
1、由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聯合評選,報村委會審核,上報到鄉綜治辦批準。
2、評比時間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條 建立檔案,把每年的評選結果記入檔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村民自治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黨支部、村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相抵觸,當事人可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村委會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系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二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街道辦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 為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干部擔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并為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