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規范行政辦公工作,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公司各項業務的正常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工作的正式員工、兼職人員及臨時工。
第3條歸口管理
行政人事部是行政辦公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行政工作的各相關事項。
第二章 辦公管理
第4條員工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辦公環境的清潔、安靜。
第5條辦公室應保持整潔,無雜物,工作臺上擺放的辦公用品應整齊有序。
第6條保持辦公室肅靜,工作時間不得高聲喧嘩。
第7條工作時間不離崗、串崗,不聚眾聊天,不打瞌睡,不在辦公室內吃零食。
第8條上班時間,嚴禁辦理私人事情,因公外出應向本部門負責人請假。
第9條接待來訪,應起身相迎,做到態度和藹,彬彬有禮;來客告辭,起身相送;在回答來客詢問時,不得泄露公司管理制度及有關公司機密事項。
第10條下班或因事離開辦公室,應人走燈熄,關好門窗、電源等。
第11條愛護公物,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第12條講究文明禮貌,注重儀表儀容,按規定著裝;接待來訪客人,應熱情主動。
第三章 會議管理
第13條各種會議由召集者負責組織安排,并對出席對象提前發出通知。
第14條會議召開之前應確定議題、參會對象,準備好有關的會議資料、文件。
第15條會議出席者應安排好工作,準時到會,并帶筆記本及相關會議資料,如因故無法參加會議,須提前向會議組織者請假。
第16條會議堅持效率原則,各發言者應事先做好準備,發言應簡明扼要,以使會議起到應有的效果。
第17條公司的固定性會議為公司經理辦公會議、項目區域辦公會議、部門例會及班組例會。
1.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參會對象為公司總經理、各項目區域常務經理、經理助理及相關人員。
2.項目區域辦公會議于每月10日召開,參會對象為常務經理、經理助理、項目區域職能主管、管理處主任。
3.部門例會于每旬第一個星期五召開,參會對象為部門所有人員。
4.各班組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例會,進行業務培訓、學習(具體時間由部門確定)。
第18條如遇特殊情況,會議組織者須另行通知;上一級別會議與本級別會議在時間上有沖突時,以上一級別會議為主,本級別會議作相應時間調整。
第19條凡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及重要事項必須形成會議紀要,經行政人事部整理后以文件形式印發并貫徹執行。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20條各級政府、上級部門下發和其他單位抄送的公文,統一由行政人事部行政專員收管,并負責簽收、分類、登記和分發、傳閱。
第21條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各種文件須編號、登記,統一對外發送。
第22條公文處理程序
1.行政專員將公文登記、分類,交行政人事部經理審閱并提出擬辦意見。
2.行政專員根據擬辦意見,送有關部門相關人員閱辦。
3.領導批辦的公文,按批示意見交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4.如承辦過程中有疑問或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5.辦理完畢后,相關部門應填寫承辦結果,連同原文件退回行政人事部存檔。
第23條對送閱文件要抓緊時間閱讀,各部門人員不得無故拖延或扣押,文件傳閱后,閱文人須簽名并寫上時間,
第24條文件一律由專人傳送,一般不得橫向傳閱。
第五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25條公司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分開保管。印章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與他人保管、使用。
第26條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保管或指定專人保管。
第27條印章使用審批規定如下。
1涉及人員調動(任免)、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財務收支及對外發文、發函等方面用章,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2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批準。
3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4使用部門印章、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28條未經領導批準,公司人員不得私自用章,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不準蓋出空白信箋。
第29條對不符合用章規定的事項,印章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蓋章;對違反用章規定或弄虛作假,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保管人、當事人的責任。
第30條刻制印章,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作廢的印章應及時封存。
第六章 傳真機、復印機、計算機管理
第31條為確保辦公設備的正常運行和使用,公司指定專人保管、使用,非操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私自使用。
第32條為節約紙張和能源,公司嚴格控制復印和傳真數量,非必要不予復印和傳真。
第33條公司一般不承接外單位及私人委托的打印、復印、傳真業務,特殊情況須經領導同意。
第34條計算機內存資料注意保密,凡涉及機要文件資料須加密碼保存,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提取(閱)電腦內存信息、數據資料。
第35條凡內部常用業務資料、數據,必須進行備份處理,以免丟失。
第36條嚴格控制計算機外部軟件流入管理,嚴禁安裝和使用游戲軟件(盤),以防電腦感染病毒。
第37條工作結束后,應做好辦公設備的日常保養和清潔工作,并及時處理廢棄稿件,切斷電源。
第七章 保密工作規定
第38條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屬于公司機要文件,不得泄露。
1.關于重要決策或計劃。
2.關于人事問題。
3.關于會議重要的討論事項。
4.關于業主或租戶的檔案資料。
5.契約、協定或根據協商而決定的事項。
6.特別指定的事項。
第39條機要文件按保密等級可分為以下三級。
1.秘密,不能向相關人員以外者公開。
2.機密,不能向外公開。
3.絕密,不能向特別指名的最小范圍內的工作人員以及承辦人員以外者公開。
第40條機要文件、機要事項及其種類的認定,原則上由所管部門的負責人負責。
第41條機要文件由其制發部門制成正、副本兩份,一份由制發部門分類保管,另一份由所管部門的負責人保管。
第42條機要文件的制發部門應備有發文簿,文件發至有關部門時,必須有收件人簽字。
第43條機要文件來往傳遞(包括傳真),應指定專人傳接或采取親啟信函方式進行。
第44條機要文件須經制發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復制。機要文件復制時,制發部門應將復制件數量在原件或副本上詳細記錄,并在發文簿上記載復制件的去向。
第45條秘密文件或公司外秘密文件以及秘密事項,由制發部門負責人負責,由專人進行分發和傳送。
第46條機要文件及其相關草案、其他無用資料的銷毀,由所管負責人負責。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47條檔案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即分別由公司、部門管理或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第48條公司各部門在各項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由承辦部門、經辦人負責將用完的文件、資料及時歸檔。
第49條文件結案移送歸檔時,相關人員須檢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應立即追查。
第50條文件的處理手續必須完善,如有遺漏,應立即退回承辦人。
第51條檔案管理人員做好收件登記、編號、運轉、催辦工作,對按規定程序符合立卷標準要求的文件,及時進行分類、立卷及歸檔。
第52條檔案管理人員每年對檔案材料的數量、保管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53條檔案管理人員保持檔案室清潔,隨時擦拭檔案櫥、架,并采取防蟲措施。
第54條檔案管理人員每年按規定清理一次,對已到保管期限、確定銷毀的檔案材料必須列冊登記,經領導審批后作銷毀處理。
第55條公司嚴格履行檔案調、借閱登記、審批手續,一般僅限在檔案室查閱,確因工作需要須復印或摘抄文件,須經領導批準。
第56條借閱人員不得轉借、拆卸、調換、污損所借的檔案。
第57條對于歸還的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無誤后,立即歸入檔卷。
第九章 附則
第58條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擬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