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所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衛生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管理,依法執業。
2.嚴格遵守醫療護理各項技術操作規程,防止醫療事故發生。
3.將本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懸掛于醒目位置,執業地點、執業范圍、負責人等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提前申請變更。
4.按照核準的診療項目執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指令性工作任務,主動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5.認真、規范、準確地書寫門診病歷,填寫門診日志。
6.對病員認真檢查,合理治療,科學用藥。對疑難病人2次門診不能確診者,及時轉上級醫院。對急、危重病員,給予優先接診,積極進行搶救治療。
7.認真開展診所內部設備、設施消毒工作,依法處置醫療廢物、廢水,保證醫療安全。
8.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認真診治每一位患者,為患者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醫務人員工作時衣帽穿戴整潔,佩戴胸卡。保持診所環境清潔。
9.依據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項業務收費標準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規合法的票據。
10.開展健康教育,大力宣傳衛生防病知識。
(二)病歷書寫制度
1.對就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病歷書寫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糾錯規范。
2.病歷書寫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以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簽字筆簽寫。
3.病歷由親自參與診斷、治療的具有合法資質的醫務人員簽名。無資質人員不得簽名。
4.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5.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等檢查資料應及時歸入門診病歷。
6.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依法簽署知情同意書。
7.急診病人經過緊急檢查處理穩定后即刻書寫病歷,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8.急診留觀患者應記錄留觀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
(三)處方書寫制度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診所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簽章后方有效。
2.使用衛生部統一制定的處方格式。
3.醫師開具藥品(含中藥、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等)必須書寫處方。一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4.處方應使用藍黑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必須在涂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處方取藥內容應包括: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等。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衛生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沒有規定的藥品可用通用名,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膠囊等劑型以片、丸、粒為單位。中醫處方按有關規定書寫。
6.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7.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開具的藥品不得超過5種。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9.醫師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10.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銷毀并登記備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