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關于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歡迎閱讀!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一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省2007年頒布實施的安全生產條例中一些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9月29日,省政府向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提請審議《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新增從業人員權利義務等成為修訂重點。
這次修訂還有更多現實需要。據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李淵介紹,本屆省人大以來,連續兩年有不同的省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盡快修訂安全生產條例。省安監局局長霍紅義則表示,近年來,國家和我省對安全生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重大決策和舉措,如:安全生產黨政同責的意見、安全生產八項制度等,對于解決當前我省安全生產面臨的突出問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需要通過修訂現行條例將這些政策措施制度化、法治化。
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靠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安全生產管理,因此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本次修訂的重點。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同時,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和需要建立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向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個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并且健全完善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此外,針對近年來全國發生的粉塵燃爆、液氨泄漏、輸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典型事故,在企業現場安全管理、危險作業場所、有限空間作業等方面作出防范性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人是第一要素,尤其是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與責任意識,對安全生產有重要作用。條例修訂草案專門新增內容,從保障從業人員權利、強化從業人員義務、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規范從業人員崗位操作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了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如危險因素、應急措施的知情權,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批評、檢舉、控告權,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要求依法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等權利。二是規定了從業人員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訓、發生事故時服從統一指揮、配合事故調查等方面的義務。三是對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崗位安全檢查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和要求。
條例草案還在理順監管體制、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修改。省人大相關部門將結合審議意見深入調研,修改法律文本,提交二次審議。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二
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了關于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修訂草案)》的說明和審議意見的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人是第一要素。《條例 (修訂草案)》明確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
省安監局局長霍紅義介紹說,我省現行的《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是2007年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實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存在不一致的內容,需要進行全面修訂。
經過多次研究修改,《條例(修訂草案)》對構成重大威脅的行業領域作出特別規定。其中,道路交通運輸要求經營單位建設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并且動態監控數據應保存六個月以上。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權利。明確了從業人員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知情權;無償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工作環境、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有權要求依法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等權利。
《條例(修訂草案)》還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第七十二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有涉及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規定“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三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經修訂后將于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最大亮點是新增了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應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工作環境、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技能;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從業人員離崗一年以上或者換崗的,上崗前應當重新組織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勞務派遣人員和學校實習學生應當組織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此次修訂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對于“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現行《條例》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修訂后則變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