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昌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有哪些內容值得我們關注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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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記者從南昌市人社局獲悉,南昌市正式出臺《南昌市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7月前將實現全部參保到位。
據介紹,4月開始,南昌市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實行工傷保險,并要求在今年7月1日前全部參保到位。南昌市本級和未經南昌市人社局委托代辦的縣區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工傷認定由南昌市人社行政部門認定;經南昌市人社局委托代辦的縣區,其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工傷認定由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和認定。
南昌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自今年10月1日起,南昌市執行新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政策。市財政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我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將根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由高到低,細分為八類,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6%、0.8%、1%、1.2%、1.5%、1.8%。此次費率調整后,減輕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預計全市一年可減輕企業負擔5000萬元,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水平不受影響。
據了解,此次費率調整是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不相同。根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將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為八類,比如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等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被劃分為第八類。同時,在細化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的基礎上重新確定了基準費率標準。
據介紹,在行業內費率檔次浮動上,我市將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據了解,一類行業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此外,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初次確定費率時,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執行。已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按新的行業風險分類重新劃分行業類別,確定繳費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