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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全文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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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固原市制定了《固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以下為您帶來《固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全文,歡迎瀏覽!

固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外來開發商及建筑施工企業等在市轄區從事與城市綠化有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制定分期實施計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與城市人口和規模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綠化規劃應根據當地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水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照綠化規劃安排足夠的綠化用地,規劃、住建、城市綠化和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綠化用地規定所占比例進行審批,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綠化用地所占建設用地面積比例為: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舊城改擴建區不低于25%;

(二)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園林景觀路不低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新建學校、醫院、療養所、科研、部隊、公共文化場所不低于35%;機關團體單位不低于30%;

(四)新建經濟技術開發區不低于30%,工礦企業不低于25%,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的工廠不低于35%,并科學選育相宜樹種,在其周圍營造環保林帶;

(五)城市商業區不低于20%;

(六)其它工程建設項目地處城市建成區的,不低于25%。

第八條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本地綠化建設需要。

第九條 城市現有單位或者居住區等綠地面積低于本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定并有空地的,必須補足綠化用地后,方可進行其他建設;無空地的,應當采取“拆房建綠、破硬植綠、見逢插綠、垂直掛綠”等多種形式進行綠化。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投資。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需要,每年安排足額的綠化經費。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經過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要有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配套綠化投資。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突出地方特色,以適應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造景為主,實行喬木和灌木、常青樹和落葉樹、樹木和花草、平面和垂直綠化相結合,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未經當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方案。

綠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主管部門共同按照審定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最遲在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除商業區、居住區外,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比例完成綠化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所缺綠化面積繳納易地綠化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綠化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實行行業管理、部門管理與單位、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各單位附屬綠地和生活住宅區的綠化以及單位自建公園、苗圃等由單位自行管理;

(三)公共住宅區的綠化,由住宅區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四)公路、鐵路、河道、溝渠兩側的綠化,分別由其主管部門管理;

(五)城市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總體規劃中確定的綠化用地和現有綠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改變用途,不得破壞綠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和植被。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綠地或者已有綠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繳納占用綠地費,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綠地管理單位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并在臨時用地期滿后恢復綠地。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者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內放牧、堆放物料、亂倒、亂扔廢棄物或者取土采沙;

(三)在樹木、花卉、綠籬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垃圾等雜物;

(四)在公共綠地內擅自開設營業攤點;

(五)向樹木、花草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熱水;

(六)在樹木上釘拴刻劃、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樹葉、花果、踐踏草坪;

(七)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綠籬。確因建設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砍伐、移植喬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穴或者綠籬三十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一處一次砍伐、移植喬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穴或者綠籬三十米以上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砍伐和移植樹木的,應當由砍伐或移植單位或個人對樹權所有者按“伐一栽三”的原則給予補償,原地無法補栽的,可交納樹木補栽所需費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異地補栽。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事后應當及時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出租、出讓或者抵押。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公共綠地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規定交納綠地占用費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技術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維護綠化設施,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凡引進、調入外地種苗、花木的,必須持有種苗、花木調出地的檢疫證明,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檢疫機構復檢,符合植物檢疫標準的種苗花木方可引進、調入。不符合檢疫標準的種苗、花木,不準進入本市,已進入的要就地銷毀。

單位及個人的樹木發生病蟲害時,應當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城市樹木影響城市道路設施及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時,必須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由樹木管理單位組織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事后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古樹名木進行統一登記、編號、造冊建檔,設置價值說明和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

在單位轄區或者私人宅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并補償相應的養護費。

第二十八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確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時,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統一組織遷移工作。遷移費用由申請遷移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處以所缺綠化用地面積建設費用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設計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道路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進行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報送審批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逾期不報送的,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在主體工程投人使用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尚未完成附屬綠化工程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每年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直至完成附屬綠化工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規劃綠地或者現有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綠地原貌,并處以占用綠化地面積應當繳納占用綠地費五至十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已形成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后未及時按原樣恢復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處以應繳占用綠地費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損害城市綠地和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已搭建的非法設施,并處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綠籬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損害,并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法占用、出租、出讓或者抵押本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占用、出租、出讓或者抵押,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和恢復綠地原樣,逾期仍未遷出和恢復綠地原樣的,予以強制遷出,并處以營業期間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檢疫引進、調入種苗、花木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不合格種苗、花木,予以強制銷毀,并處以一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對病蟲害及時采取防治措施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的,責令停止其行為,并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辱罵、毆打綠化管理人員和綠化監察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市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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