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定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如下為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1】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對公司各單位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并由專人保管。
二、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廠區各生產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圖、廠區各生產單位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圖;
3、廠區各生產單位工藝流程簡圖(用箭頭表示);
4、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5、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作業人員登記卡;
6、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7、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8、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表;
9、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
10、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11、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2、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4、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5、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6、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17、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三、員工個人健康檔案包括: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四、“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五、“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兩檔”。
六、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兩檔”,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統地調整一次。
七、“兩檔”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八、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并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九、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十、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十一、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十二、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十三、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五、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2】
為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一、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三、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衛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涉及項目及人員較多的,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
四、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
五、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六、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七、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八、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復制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九、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十一、本規范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十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范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十四、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