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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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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固定資產管理,保障機關各項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街道的實際情況,制訂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篇一: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衡州路街道機關各部門。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黨政辦公室是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由黨政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

主要職責:

1.負責固定資產購置、調劑、調撥、處置、日常維護,專用設備定期送有關部門進行檢測等工作。

2.監督管理固定資產的合理配備,節約、有效使用,杜絕浪費。

3.對每一項固定資產均需要按統一格式進行編號,并貼上《衡州路街道辦事處固定資產使用人標簽》。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帳,按照“按物設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隨”的管理原則,隨時反映固定資產的分布、使用情況。

4.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點,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賬實、賬卡、賬賬相符。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

5.負責將房屋建筑物《產權證》、汽車證明及其他資產權屬、使用說明書、維修卡等資料及時交街道檔案室保管。

第三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帳務處理,由街道辦事處財政所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登記入帳。

二、固定資產的范圍

第四條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均為本機關固定資產。

專用設備在500元以上,一般設備單價在200元以上,以及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其中來源屬下列之一的,亦為機關固定資產:

1.財政撥款所形成的資產;

2.上級部門無償調撥的資產;

3.外單位贈送的資產。

第五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 圖書、其它固定資產。其中:

房屋及建筑物指本單位擁有《產權證》或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包括辦公用房、公建配套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等;建筑物包括圍墻、雕塑等。

汽車及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防盜報警器等。

一般設備管理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如電腦、照相機、打印機、空調機、電風扇、傳真機、電話機、網絡服務器、家具、電腦軟件、城市管理對講機等。

陳列品、圖書管理指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三、固定資產管理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包括對固定資產的領用、借用、調撥、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處置、被盜或遺失處理等內容。

(一)領用

以機關各部門為單位,填報《衡州路街道辦事處固定資產領用登記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憑《登記表》領用資產。

(二)借用

機關各部門內部相互間借用資產,借用時間不超過1個月的,由借入與借出部門間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時間超過1個月的,借出部門應于借出與歸還時書面告知黨政辦公室。

機關各部門需要向外單位借入固定資產使用的,統一由黨政辦公室與借出單位辦理借入與歸還手續。借入使用的資產,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資產發生的損壞、遺失、維修等情況負責。

機關車輛的保管和使用,按《衡州路街道辦事處車輛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調撥

固定資產在街道各部門內部轉移調撥,必須在確保不影響相互部門間開展工作的前提下進行。屬于以下情況的,可以進行內部調撥:1、本部門閑置、不需要使用;2、部門因開展工作需要確需長期使用的。

填報《衡州路街道辦事處固定資產調撥單》,調出、調入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交街道黨政辦公室存檔。黨政辦公室必須及時作調整登記,更換固定資產使用人標簽。

(四)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

機關各部門接受外單位捐贈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統一由黨政辦公室辦理接收手續,統籌安排到各部門使用。黨政辦公室應及時制作固定資產登記卡及固定資產帳務登記,制作使用人標簽,使用部門辦理領用手續。

(五)處置

固定資產達到以下情況可作處置:

1.單價在1萬元以下,已使用5年以上,經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

2.單價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已使用8年以上,經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

3.單價在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已使用10年以上,經多次維修仍無法使用;

4.單價在3萬元以上,已使用12年以上,經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

車輛和專用儀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行業有關報廢規定的要求進行報廢處理;未到報廢期而需要報廢的,必須經專業技術部門出具報廢鑒定書。

各部門填寫《衡州路街道辦事處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報街道黨政辦公室審核,符合處置條件的,由黨政辦公室報區相關部門備案。

黨政辦公室應及時對報經審批同意處置的固定資產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卡》注銷處理及固定資產帳務核銷。資產處置收入上繳街道財政。

(六)被盜、遺失

各部門對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負責。對使用期間固定資產被盜、遺失的,按其原因及固定資產的價值酌情從嚴追究責任。

四、附 則

第七條 機關各部門應每年進行一次內部固定資產清點,于每年12月31日書面向黨政辦公室報告部門固定資產盤點清單,說明使用情況。

第八條 機關部門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九條 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處置固定資產。違反者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經辦人責任。情節嚴重者,報區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由街道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篇二: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目的:為固定資產的正確核算,加強固定資產購置、使用及保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以在本規定范圍內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并同時將實施細則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3.固定資產的標準、分類和計價

3.1固定資產的標準

3.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3.1.2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作為固定資產。

3.2固定資產的分類

根據管理的需要,公司固定資產按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運輸設備、其他設備進行分類核算,按用途和現行會計制度還可分生產用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

3.3固定資產的計價

3.3.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3.3.2公司用借款和發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應計入固定資產;

3.3.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安裝、調試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3.3.4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3.3.5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3.3.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所附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型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3.3.7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帳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加上新的安裝調試成本、包裝費、運雜費等計價;

3.3.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固定資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3.3.9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其技術性能,新舊程度和同類型固定資產的市價重新估計計價;

3.3.10購建期間交納的耕地占用稅,應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3.4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3.4.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3.4.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4.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折除;

3.4.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重估價值;

3.4.5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4.固定資產的購置程序及管理

4.1各公司需增置固定資產時,應首先打報告申請購買,寫明用途、品種、數量、規格、單價、總金額,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能購買。

4.2財務部根據批準購買手續以及正式發票按固定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按使用單位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4.3各公司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妥善管理,丟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損失,應追究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5.固定資產折舊管理

5.1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根據公司的技術狀況、承受力及生產經營特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范圍確定執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5.2確定固定資產凈殘值率

凈殘值率按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5.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公司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平均計算,在凈殘值率確定為5%的情況下,分類折舊率如下:

類別 預計使用年限 年折舊率

房屋及建筑物 40年 2.375%

專用設備 12年 7.92%

通用設備 12年 7.92%

運輸設備 6年 15.83%

其他設備 5年 19.00%

5.4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

5.4.1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5.4.1.1房屋和建筑物;

 5.4.1.2在用的各類設備;

5.4.1.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

5.4.1.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4.2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5.4.2.1已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5.4.2.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5.4.2.3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

5.4.2.4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5.4.2.5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4.2.6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5.4.3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時間

根據確定的折舊方法,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新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提折舊。

6.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

6.1固定資產實物由總工辦組織管理,驗收、編號、裝上標牌。設臺帳、管理卡片。卡片一式二份,財務、使用單位各存一份。卡片內容包括:類別編號、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購置方式、購建日期、使用公司、存放地點、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原值、凈值、折舊率、建卡時間等。

6.2固定資產購建交付使用時,由建設單位工程部提出驗收申請,總工辦會同技術、財務、設計、使用(存放、保管)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技術驗收,參與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蓋章認可。驗收單應由財務保存一份備案。設計圖紙、技術資料交工程部統一歸檔。

6.3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6.4設備在內部遷動,由遷出單位填列遷動設備及附件清單,經總工辦審核后,隨設備交給遷入單位,由遷入簽收后,再報財務部調帳。

6.5停用設備,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工辦批準后對停用設備予以封存,并報財務部備案。封存設備要有標志,并須經使用單位清洗涂油后封存保管。設備啟封時,必須辦理啟封手續,并通知財務部。

6.6生產經營設備的調出,由使用管理單位填寫調撥單經領導批準,完清財務手續后,方可調出。

6.7生產設備進行改裝,使用公司提出申請由總工辦審查,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進行。所有改裝的方案圖紙、審批文件及鑒定結論歸入被改裝設備的檔案。審批文件及鑒定結論還須交一份到財務部備案。

6.8固定資產的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總工辦會同技術、財務、設備等部門作出鑒定,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報廢,并將殘值收入交財務部,同時轉銷固定資產。

6.9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

6.9.1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固定資產的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核實帳、卡、物,并搞清使用現狀;

6.9.2清查工作由總工辦統一組織安排,財務、使用單位參加,使用公司具體清查盤點,財務部監督盤點;

6.9.3清查的方法,應以財務帳卡為準,以帳對卡,以卡對物,件件落實;

6.9.4對清查結果必須進行全面審查。 對出現的盈虧,必須及時進行匯總分析,逐項核實,查明原因,由有關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公司領導審批后予以處理,調整帳務。對閑置資產要摸清數量和類別,制定處理計劃。對帳外資產要及時入帳。

6.10固定資產修理管理

6.10.1固定資產計劃預防修理或者預防維修,應在保證修理質量、縮短修理時間、節約維修費用的前提下,優選修理方式或維修方式,合理規定修理周期及其結構、修理復雜系數、修理勞動量定額、修理費用和器材消耗定額、修理間歇時間定額等一系列修理定額標準。

6.10.2維修計劃管理

6.10.2.1固定資產維修項目,由使用單位申請,經總工辦審查、領導批準后實施;

6.10.2.2固定資產年度維修計劃是公司固定資產維修系統全年的工作大綱,是貫徹計劃修理的基礎,是季度、月度維修計劃以及考核維修工作情況的主要依據。年度維修計劃由總工辦負責編制,財務部參與,經有關領導審批后下達執行;

6.10.2.3設備的大修計劃由總工辦編制,統一組織實施。設備的一、二級保養計劃,由使用單位根據設備的使用情況編制,總工辦審查下達。儀器儀表定期檢查和校正計劃由質檢部門負責編制。動力設備、受壓容器、防雷裝置的預防性檢查計劃,由使用單位編制執行,報總工辦審查下達;

6.10.2.4維修計劃內容包括:固定資產名稱、使用單位、修理主要項目、停歇時間、修理費用和計劃安排日期等;

6.10.2.5編制各類計劃時,要做好綜合平衡工作,包括修理計劃同生產計劃的統籌平衡,修理任務同修理能力的平衡,公司的動力平衡等。要在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資源的基礎上編制修理費用預算。編制的各種修理費用預算,財務部均應進行審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據以執行;

6.10.2.6在計劃執行過程中,應充分做好修理的技術準備工作,備品、配件的訂貨、制造、供應儲備工作,采用各種方法提高修理效率。修理工程領購物資、發放工資,必須經總工辦簽章。委托外加工、外購設備、配件、材料,對外預付款項等,須經公司領導批準;

6.10.2.7固定資產修理完工后,由總工辦組織技術人員、主修負責人、使用單位負責人、使用單位管理人員、財會人員、操作人員共同驗收合格后,由有關人員簽章辦理交接手續;

6.10.2.8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方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7.附則:

7.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7.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篇三: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固定資產的標準界定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二、鎮機關固定資產實行統一購置,歸口管理的辦法。

三、根據機關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分類標準,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幾類:

1、房產:辦公用房、車庫等。

2、辦公家具:辦公桌、椅、文件柜、保險柜、沙發、地毯等。

3、辦公機具:計算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打印機、攝像機、照相機、收錄機等。

4、專用工具:空調機、電視機、投影儀、音響等。

5、交通運輸工具:各種汽車等。

6、屬于基本建設項目形成資產價值的系統建設(如軟件開發和網絡建設等)。

7、其他不屬于以上類別,但只要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均屬固定資產范疇。

五、固定資產管理的賬務設置

鎮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1、鎮政府財政辦對機關固定資產總量(額)進行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建立的明細賬能夠及時反映、查詢各部門固定資產狀況,從賬務上建立便捷的查詢、監控系統,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及時更換。

2、鎮政府辦公室負責機關固定資產配置的審核把關,財政辦在審批時須憑辦公室的審核意見方可批準報銷。

3、機關各部門對本部門的資產安全、完整負責,設立部門備查賬。

4、鎮政府辦公室負責全鎮機關資產的增、減及人員調入、調出相關資產手續的辦理。

五、固定資產登記

1、鎮政府辦公室購置固定資產必須按照政府采購的程序要求,憑合法、完備的手續到財政辦辦理財產登記手續。

2、固定資產登記時登記表中不得空欄,需準確登記該資產的購置時間、品名、型號、產地(廠家)、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使用(保管)人等。

六、固定資產清查

1、固定資產每年賬賬核對一次,實物每兩年清查一次。由政府辦公室和財政辦負責組織。財政辦的固定資產總賬與各部門的備查賬要做到賬、賬相符;部門的資產清查要做到賬、物相符。掌握資產管理狀況,提出需要報廢資產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2、財政辦要對資產清查中的盤盈或盤虧物品要進行情況說明,報請有關領導批準后,履行手續、調整賬目。

3、資產清查結果應由部門負責人及辦公室負責人簽字,財務予以備存。

七、固定資產調撥

1、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對鎮屬單位作資產調撥處置的,調出部門要出具調撥報告,并說明原因及需調撥物品的品名、數量、購買時間、單價、總價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具體手續由雙方財政辦負責,并依據調撥單由雙方進行資產增、減登記、辦理銷帳、入帳手續。

2、本級機關部門之間因工作需要或人員變化必須變動資產歸屬的,由政府辦公室會同財政辦共同辦理有關變動手續及帳目。

3、機關工作人員調出或離退休的,本部門負責在15日內收回其所配置或保管的固定資產,向政府辦公室辦理交退手續。政府辦公室、財政辦辦理固定資產變更登記。調出人員憑辦公室出具的固定資產收繳清單證明,組織和財政辦可辦理人事、工資調出關系。

八、固定資產報廢

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包括:

1、達到或超過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損毀又不能修復的。

3、按規定需要報廢的。

4、經鑒定必須報廢的。

各部門需要報廢的資產,由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固定資產清理領導小組審查、鑒定,符合報廢條件的,予以報廢,機關財政辦辦理賬務手續。

九、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

1、辦公室建立機關固定資產卡片,會同財政辦負責組織對機關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

2、各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固定資產備查賬,負責本部門資產的安全、完整。

3、調出機關的職工在沒有交清資產之前,組織和財政辦不予辦理行政及工資等相關調動手續。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損毀、丟失的,相關部門三年內不得增配任何固定資產。

十、責任追究

對公物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以及其它方式造成固定資產損毀或丟失的(一萬元以內),由機關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責成其進行賠償,賠償額原則上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年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的85%?95%;

二年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的75%?85%;

三年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的65%?75%;

三年以上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的40%?65%。

造成萬元以上重大固定資產損毀或丟失的,除按標準賠償外,將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損失巨大,影響惡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不按規定將資產入賬、核銷,大額資產購置未實行招標的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金額達5萬元以上者給予記過、降級處分;

因監管不力或資產管理部門相互銜接不暢導致資產流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給予記過、降級處分。

十一、本辦法由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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