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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收支業務管理制度范本模板【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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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創建節約型機關,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制定機關收支業務管理制度!

機關收支業務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霍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單位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我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霍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決策機制管理等項管理。

第四條 綜合股主要負責我單位的財務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縣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其他收入等包括實物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單位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我們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應加強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顚S茫坏锰摿许椖恐С,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稽核、審批、審查,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 局機關收入應全部納入財務核算,在業務活動中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發生的一切款項,應該及時開具財務票據、收取款項、登記入賬,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我局財務支出為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

第十三條 財務支出的統一審批程序。經常性的支出,由經辦人寫明事由并簽名,送副局長審核(500元以下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才能報帳。

第十四條 經常性支出管理辦法。為維持局機關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結合機關事務工作的行業特點,對經常性支出實施下列管理辦法:

(一)局機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按照縣里的有關文件支出,同時執行本行業有關獎金、補貼,聘用人員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基本工資、資金、福利。

(二)會議費、差旅費按縣財政有關文件規定標準支出。

(三)接待工作應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按照我局制定的管理制度執行,不準批量購買和存放接待酒水。

(四)公車平臺支出費用,按照車改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及有關招標文件執行。

(五)購買單價500元以上的物品、設備,需事先經局長同意,才能購買,并給予支付。凡是列入政府采購范圍內的物品。要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和程序采購。

第十五條 專項支出管理辦法。局機關的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時間緊、要求高,專項支出應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六條 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資產是指本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我們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三條 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四條 在維持本單位工作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不得將財政撥款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五條 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六條 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小額單項工程項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擴建、修繕和設備的購置、安裝、改造、維修等),應先編制經費預算,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并報局長審批后方可實施。工程或維修結束后,由承辦工程的公司據實報銷,經分管副局長根據預算審核后,報局長審批;超出預算金額的,應附書面說明,報分管局長審核后,由局長審批。

第二十八條 大額單項工程項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擴建、修繕和設備的購置、安裝、改造、維修等)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適用招投標的應按政府采購方式實施招投標,工程驗收合格后應申請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建筑工程預算書編制的預算和財政局核撥數,按合同規定預付工程款。禁止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政府專項撥款資金。按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局機關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商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談判、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

第三十條 我局所簽訂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資產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二)政府采購合同; (三)招商引資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三十一條 訂立、履行合同,實行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過程控制、事后法律監督和補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訂立合同實行法制審核、逐級備案制度。簽訂合同應當明確相關負責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我局訂立的合同,由辦公室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審核并書面報備。辦公室每年對合同簽訂、實施、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清理。

第三十三條 合同負責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整理完善后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托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審查; (六)根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縣政府法制辦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三十四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姓名)、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三十五條 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我局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作為合同保證人; (三)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 利益的約定。

第三十六條 對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簡稱重大合同)談判、起草時,合同負責人員應當及時與縣政府法制辦溝通,聽取法律意見。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對出現的合同糾紛應邀請政府法制機構參加談判或召開由有關單位、法律專家參加的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討論解決合同糾紛方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審查后,合同負責人員根據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我局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簽署后,應當加蓋公章。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合同負責人員依程序報批。

第三十八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政府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意向書、合同文本、簽約審批材料、簽約中的來往電函、會談紀要等相關文件材料復制件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合同內容涉及國有資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文本同時報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合同有從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約定的相關協議或備忘錄等, 也應當一并備案。

第三十九條 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發生情勢變更、相對人資產經營狀況變化等特殊情況的,我局應當向縣政府法制機構通報。

第四十條 訂立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資料,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立卷歸檔。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未經法制審核擅自簽訂合同、或經法制審核有不合法內容而實施的、或不按時移交合同資料、規避合同監督管理的,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合同負責人員違反合同管理規定,徇私舞弊、失職 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財務機構

第四十二條 按照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我局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四十四條 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局長對我局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四十五條 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交接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分管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財務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四十八條 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四十九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我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我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

第五十二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第五十三條 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組織監督。

第五十四條 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霍邱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機關收支業務管理制度范本【2】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上饒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單位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我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上饒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 財政科主要負責我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包括實物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單位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我們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顚S茫坏锰摿许椖恐С觯坏媒亓、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還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應加強對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般y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 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 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指本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我們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 在維持本單位工作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 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 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 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四條 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六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我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八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我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第三十九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第四十條 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組織監督。

第四十一條 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上饒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窘ㄔO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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