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收支管理財務管理的一種。下文是勞動法網整理收集的現金收支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
現金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金管理,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部和各所屬企業財務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貫徹實施,并設專職稽核員負責現金的收支計劃和審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現金的收入、支出范圍
第三條 現金收入包括:公司經濟業務范圍內的一切現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項的退回現金等。
第四條 現金支出范圍。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
3.支付給個人的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如轉業、復員、退伍、退職、退休費和其他按規定發給個人的費用。
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支付各單位間在轉賬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三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五條 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公司按國家規定保留一定數額的庫存現金。庫存現金限額一般為X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需要。
第六條 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超過部分必須于當日存入銀行,每日下班前結余現金必須放入保險箱。庫存限額不足時從銀行存款賬戶提取。
第四章 現金收付業務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公司現金收付由出納人員負責,F金收付必須根據合法的憑證由出納人員認真核對后辦理。
第八條 對于違反規定的收支,出納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 對于內容不詳、手續不全、數字有誤的憑證,應當予以退回,要求補辦手續,更正錯誤;遇有偽造、涂改憑證等虛報冒領的,應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十條 收付完畢,出納人員應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
第十一條 現金收入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按開戶銀行確定的時間送存。
第十二條 公司支付現金,只可以從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公司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十三條 公司提取現金,應注明用途,經有效審批后,出納人員方可提取。
第十四條 公司派人到外地采購,應通過銀行簽發匯票或將款項匯往采購地開立采購專戶。
第十五條 不準挪用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取現金,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套取庫存現金,不準保留賬外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私設小金庫。
第十六條 出納人員進行現金收付時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的,經稽核人員審核的有效記賬憑證收付款,并按記賬憑證逐日逐筆序時登記現金日記賬,每日業務終了,應盤點現金并與現金日記賬當日余額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七條 出納人員與會計人員應定期將總賬的現金賬戶余額與現金日記賬余額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第十八條 為了及時發現和防止現金收付差額,財務部經理或指定的其他財務人員每月終了必須會同出納人員盤點庫存現金一次,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第十九條 無論是否簽合同、協議,公司的所有現金收入,經辦部門必須連同收款說明書、發票或收據副本等,于收進日(最晚于次日)如數交付財務部,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于經辦部門內。
第二十條 業務人員辦理業務預借的現金,其未支用部分應連同有關業務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送交財務部沖銷預借款,不得余款不報,留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預算內零星采購,由經辦部門開具經費支出報審表(代借款單),寫明用途、金額,稽核員按預算審核。
第二十二條 預算內經常性費用支出,無預借款直接報賬的,由指定經辦部門開具費用支出憑單,寫明用途,交財務部經理簽字辦理。
第二十三條 預算外或超預算支出,由經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全面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業務部門借領現金(不包括差旅費借款),必須在X天內報賬,對過期未報的通知該部門報賬或追回現金,必要時停辦該部門現金借領業務。
第二十五條 業務人員出差借款XX元以上的差旅費時,不得付給現金,可開出支票轉入其個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五章 企業與其他單位在使用現金時的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條 現金支出必須有合法的憑證,借款必須持有效的借據,不能以“白條”代借據。
第二十八條 單位之間不得互相借用現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現金收支管理的解釋
企業收入的現金應於當天送存開戶銀行,當天送存有困難,,應從銀行提取或從庫存現金中支付,不得從收的現金中支付,即不得"坐支" 現金. 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在核定的范圍和限額內進行,同時,收支的現金必須分別入帳.
企業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應如實寫明用途,由企業財會部門負責人簽章,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後予以支付.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章,開戶銀行審核批準後予以支付.
企業在給織現金收支工作中,還應做到五不準: 不準" 白條頂庫" , 即不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抵頂庫存現金;不準" 公款私存",即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 不準設置"小金庫" , 從而保留帳外公款; 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不準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取現金.銀行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將按照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處罰. 另外,庫存現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內部審計人員核查,出納崗位應定期輪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