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規范企業財務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益,制定內控預算業務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內控預算業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發揮好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推進依法治縣和法治財政建設,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及其他風險,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財政內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見》(財監[2015]86號)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參照《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通過查找、梳理、評估財政業務及財政管理中的各類風險,制定、完善并有效實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形成對各類工作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提高財政內部管理和依法理財水平。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第四條 內部控制目標:
(一)嚴肅行政紀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財政職能,貫徹落實好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及上級財政部門的工作安排。
(二)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從事的業務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 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有效性。
(四)確保財政所有工作記錄、數據資料等各類管理信息、預決算報告和相關報告做到合法合規、真實完整。
第五條 內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內部環境。包括管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監督檢查、干部隊伍建設、機關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分析工作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對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四)信息溝通。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處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局內部以及財政局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和應用。
(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和運行的缺陷并及時改進。
第六條 內部控制實施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貫穿財政各項業務流程和各個工作環節,覆蓋所有單位和崗位,并由全體干部職工參與。任何個人都不能有超越內部控制制度的權力。
(二)制衡性原則。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在管理結構、機構設置及職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實現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
(三)權責對等原則。各股室(單位)各崗位人員在決策、執行、監督、改進和反饋過程中行使的權力與承擔的責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關鍵業務、環節、重要崗位和重大風險。
(五)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職責分工、業務范圍、風險水平和人員構成等相適應,并根據新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糾正和反饋,各類風險能得到有效管控。
第七條 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一)基本制度(即本制度)。用于指導各股室(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
(二)專項風險管理辦法。根據本制度以及局股室(單位)職責范圍規定,制定各類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即對法律風險、政策制定風險、預算編制風險、預算執行風險、公共關系風險、機關運轉風險、信息系統管理風險、崗位利益沖突風險等分別進行識別、評估、分級(分重大風險和一般風險兩級)、應對、監測和報告全過程管理的辦法。
(三)內部控制操作規程。由局各股室(單位)根據有關規章制度、本制度和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在查找、梳理、評估本股室(單位)風險并定級、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環節各崗位責任基礎上制定。
第八條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及管理責任:
(一)成立縣財政局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局內控委)。局長擔任局內控委主任,其他局領導擔任內控委副主任,局股室主要負責人為內控委委員。
內控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局內控辦)。局內控辦設在監督股,成員單位由監督股、辦公室、預算股、國庫股、綜合股和信息中心組成。局內控辦主任由分管監督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成員股室負責人擔任副主任。
(二)局各股室(單位)設置內控管理崗和內控管理聯絡員。內控管理崗由股室(單位)負責人擔任,內控管理聯絡員由一位工作人員擔任。
(三)局內控委員會負責全局內控工作。內控委主任負主要責任,副主任對所分管各股室(單位)內控工作負主要責任;內控辦對日常內控統籌工作負責;各股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股室(單位)的內控工作負主要責任,內控管理崗和內控管理聯絡員分別對本股室(單位)內控工作負具體責任和經辦聯絡責任。
第九條 牢固樹立內控理念,切實強化內控意識,將內控制度作為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的拓展和延伸,成為全局干部職工日常工作中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堅決杜絕庸、懶、散和消極應付等不作為現象,始終保持主動作為,積極進取的精神狀態。
第二章 內部控制方法
第十條 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不相容崗位(職責),是指若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又可能發生掩蓋其錯誤和舞弊行為的崗位。
(一)各股室(單位)應全面系統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崗位(職責),通過實施分離措施,明確細化責任,形成各司其職、橫向與縱向相互制約監督的工作機制。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報告制度,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股室(單位)各崗位應有正式、書面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
(三)關鍵崗位應建立人員A/B角制度,不同職務層級之間形成傳幫帶的機制,建立人才梯隊。關鍵崗位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第十一條 授權控制。
(一)建立與組織機構、財政業務流程及管理要求相適應的內部授權管理體系,明確授權主體、范圍與權限,規范授權管理與監督程序,科學配置權力,并對授權執行情況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及時調整,確保各股室(單位)及關鍵崗位人員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二)制訂內部授權制度,對授權內容和程序作出規范,對所有授權事項進行統一管理,并根據業務性質與特點、管理層級、職責分工和工作需要對被授權人分級授權。各股室(單位)根據其職責制訂具體授權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核,提交內控委統一審定下發。
第十二條 歸口管理。優化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劃分、科學配置內設機構職能,對有關業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構建權責一致、歸口管理、協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強化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流程控制。
(一)通過流程再造使所有控制在流程中解決,實現指標流、資金流、業務流的流程統一,形成順向相互支撐、有效制衡,逆向真實反饋、有效監督的完整體系。
(二)按照講求實效和風險可控的目標,將內控管理嵌入業務流程,制定涵蓋所有財政業務活動的書面流程,對流程執行進行持續的監督、評價和優化,構建業務過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機制。
(三)重點加強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流程分級和模塊化管理,制訂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管理制度,對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等流程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管理控制。通過財政信息化加強內部控制,將內控理念、控制活動、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統,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影響。
第三章 內部控制主要內容
第一節 法律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法律風險是指各股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未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引發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六條 按照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健全財政法規制度體系,將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理念內化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條 建立財政法律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反饋機制,完善立法后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提請修改完善、清理廢止。
第十八條 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的內部公開性、科學性,重大政策制定與調整實行集體決策并由內部法制機構進行法律風險評估。需要公開征求意見的應采取適當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以內部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可以聘請法律專家、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處理財政法律事務。
第二十條 有關股室(單位)代表縣財政局涉及的,與外國、國際經濟組織、區域性組織以及港澳臺地區簽訂的協定、協議,由相關股室(單位)按約定履行已批準的國際條約、協議和作出的對外承諾。
第二十一條 完善財政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嚴格依法提請設立財政行政許可事項,優化工作流程,規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 全面落實財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規范執法流程和行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財政行政執法機制。
第二十三條 完善財政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協商機制,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行政訴訟涉及的業務股室(單位)派人作為代理人參加應訴。
第二節 政策制定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政策制定風險是指因調查研究不扎實、決策層次較低、統籌考慮不夠等,導致政策不符合實際、碎片化、不可持續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條 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工作需要不斷豐富各方面的知識,跟蹤研究宏觀經濟運行和重大政策變化。
第二十六條 牢固樹立政治大局意識、可持續中長期觀念,把握發展規律,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堅持改革取向和現代國家治理理念,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區分公共性的層次。
第二十七條 堅持頂層設計和問題導向相結合,既立足于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又著眼于可持續發展,增強政策的前瞻性、科學性。
第二十八條 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縣情、實情,提高政策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九條 健全政策制定層層把關制度,明確政策制定各環節的權責,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完善政策制定集體協商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統籌協調,對政策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三十條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充分了解政策實施過程中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建立政策實施后評估機制,全面、客觀評估政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三節 預算編制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預算編制風險是指因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不完善、執行不到位和預算安排依據不充分等,導致預算不科學、不準確、不細化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條 推進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強化規劃對年度預算的約束。健全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制度,改進項目庫管理,規范預算項目設置,完善重大項目事前評審機制和績效評估機制。
第三十三條 預算編制應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并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 健全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加強預算編制審核,完善預算編制規程,加強局內預算管理相關業務股室(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推進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和部門(單位)決算的有機結合,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
第三十五條 強化全口徑預算管理,將各項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厘清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功能定位,明確收支范圍,加強統籌協調,避免資金安排交叉重復。
第三十六條 構建和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財政國庫管理之間有機銜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標準的行政事業資產配置管理體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預算管理,規范資產有償使用及處置行為。
第三十七條 結合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科學設置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因素、權重。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新設專項,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改進和完善專項資金分配辦法,推進專項項目審批權下放。
第三十八條 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推行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
第四節 預算執行風險控制
第三十九條 預算執行風險是指因相關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導致預算剛性不足、部分支出進度較慢、資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四十條 硬化預算約束,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減少和規范預算調整事項,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在法定時間內及時批復部門預算,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有關合同和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資金支付。及時分配下達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加快轉移支付執行進度。
第四十二條 健全資金支付規章制度,完善內部崗位職責,建立各崗位間協調制約機制。建立貫穿資金支付全流程的動態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并解決資金支付中的問題。
第四十三條 加強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對結余結轉資金進行清理,加大結余結轉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建立健全預算編制與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相銜接的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健全預算支出責任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加強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十五條 建立完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和科學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節 公共關系風險控制
第四十六條 公共關系風險是指在新聞宣傳、對外財經交流合作等活動中,由于言行不當、溝通不力等,導致損害財政部門聲譽、形象甚至國家利益的可能性。
第四十七條 建立事前有預案、事中有應對、事后有跟蹤的財政輿情管理機制,密切關注社會輿情熱點,加強輿論引導。
第四十八條 嚴肅新聞宣傳紀律。未經授權不得參加各種研討會和接受記者采訪,不得發表與黨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以及財政局黨支部決定相悖的言論。嚴格遵守新聞稿件報批制度。
第四十九條 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公開財政信息。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的協調制度和會商機制,對沒有明確規定的復雜、敏感申請,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條 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財政對外工作,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以及局內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嚴格按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重大事項、重要表態要按程序及時報告請示,不得越級越權行事。完善涉外事務的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五十一條 建立公共關系應急管理機制,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或補救方案,預防或減少對財政部門聲譽、形象和國家利益等的負面影響。
第六節 機關運轉風險控制
第五十二條 機關運轉風險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處理、檔案管理、保密、安全保衛等方面存在隱患,導致影響機關正常運轉的可能性。
第五十三條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提高收文批分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嚴格按照批分意見承辦公文,嚴禁推諉扯皮。嚴格執行局內有關規定,督促按時辦結公文。
第五十四條 公文辦理中,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文起草應符合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見建議切實可行。對會簽、征求意見公文回復意見或表態要統籌考慮,充分說明理由。公文審核、簽發、印制、分發、存檔要嚴格執行現行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參加縣委縣政府、市財政局研究重大問題的會議前,加強局內統籌協調,認真、全面準備意見材料。參加縣直部門的會議,全面了解情況和有關業務,表態要有理有據。參加會議后,及時報告會議情況,涉及其他股室(單位)的事項向相關股室(單位)書面通報,重大事項向分管局領導或局主要領導書面報告。
第五十六條 強化檔案分類管理,完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實現檔案管理的電子化、規范化,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確保業務和管理活動有案可查。
第五十七條 完善保密規章制度,構建股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三位一體”的保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各類保密設備的使用管理。加強保密要害單位、部位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保密檢查,及時通報發現的問題,督促被檢查單位整改。
第五十八條 制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健全重要部位、重點環節的防控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強化和落實責任。健全群訪事件處置協調機制,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及與局外相關單位的聯系工作。
第七節 信息系統管理風險控制
第五十九條 信息系統管理風險是指在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過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設制度、規劃和標準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運行維護不規范,導致系統碎片化、系統故障、數據丟失、信息泄露,信息化輔助管理決策能力弱化的可能性。
第六十條 信息系統建設堅持歸口管理,實行統籌規劃、統一建設,從財政改革發展全局出發,協調配合、分工合作、整合資源、實現一體化,發揮信息化建設對財政業務管理和輔助決策的支撐與促進作用。
第六十一條 強化流程控制,將業務流程固化在業務生產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中,健全信息系統預警機制,加強風險揭示和自動控制。
第六十二條 建立財政數據應用與管理機制,促進信息對稱和數據公開,實現各股室(單位)間信息共享;加強信息搜集,強化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縣財政局與縣級預算單位以及縣級相關聯系單位、縣財政與鄉鎮財政所間的數據貫通。
第六十三條 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做好信息安全分級和等級保護工作,強化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安全和災備管理,加強信息系統權限管理,實現信息及系統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儲有效和數據完整。
第八節 崗位利益沖突風險控制
第六十四條 崗位利益沖突風險是指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因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抵觸或矛盾,導致權力濫用、權力尋租、以權謀私等行為從而影響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六十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完善崗位設置,健全干部輪崗交流、回避等制度,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建立防止崗位利益沖突的制度體系。
第六十六條 明確各股室(單位)主要職責,合理設置內設機構,核定各股室(單位)編制。各股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確定崗位,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確保不相容崗位(職責)相互分離,對資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風險崗位的權力進行規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六十七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不同職務層級的交流對象,采取平職交流與提拔交流相結合、集中交流與個別交流相結合的方式,優化單位干部結構,提高干部的素質和能力。領導干部交流時,按規定需進行離任審計檢查。
第六十八條 采取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使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需要回避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股室(單位)及時提出回避建議。對有需要回避的情況不及時報告或有意隱瞞的,應予以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
第九節 其他內部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條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人員招錄、培養、選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 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建立財務授權審批制度和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加強財務監督。
第七十一條 加強內部采購與購買服務管理,規范流程和行為,實行采購與購買服務事項審批制度,強化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七十二條 加強內部資產管理,明確資產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對各股室(單位)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等的監督。
第四章 內部控制職責分工